截止目前,某基層法院尚有31件企業破產案件未能終結,其中2005年之前收案的17件,占全部未結案件54.8%。地方黨委、政府和破產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周期普遍較長的狀況,都予以高度關注。

一、企業破產案件“久審難結”的原因

1、歷史遺留問題難以處置。法院當初受理企業破產案件時,出于支持企業改制的考慮,對于企業是否具備破產條件的審查并不嚴格,但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許多歷史遺留問題立刻暴露出來。如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前,當地鎮政府已將主要資產抵押給縣信用合作聯社和農業銀行,并與他們達成以抵押的資產抵沖債務的協議。現在鎮政府又想收回抵押資產重新評估拍賣,法院多次協調未果。對未抵押部分,企業主管部門又擔心職工上訪,不同意單獨處置,致使該案一直無法審結。由于歷史遺留問題難以處置,是導致企業破產案件難以終結的主要原因。

2、破產資產難以變現。破產案件中資產難以變現是個比較普遍和復雜的情況。有些破產企業的設備陳舊老化,資產缺乏市場價值,設備變現時已很難找到買主,經多次拍賣都流拍;有些破產企業部分房產已被政府拆遷,而應償付的拆遷費用遲遲不能確定和到位;有些破產企業資產產權不明,無法順利處置,有的甚至出現因資產不明被職工強占的情況;有些破產企業處于縣城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受到市政規劃、土地用途等多種因素的制約,既不能上市拍賣,政府收購亦遙遙無期;有些破產企業有效資產不足,資產管理公司不愿收購,同時土地、房產等管理部門相關費用過高,程序復雜。因為上述種種因素,導致破產資產難以變現,影響破產進度。

3、職工難以安置分流。職工安置分流難的原因,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安置經費不足;二是職工再就業渠道不暢。職工是企業破產的直接受害者,企業破產關系到職工的基本社會保障問題,處理過程中,經常遇到職工群體性涉訴上訪,維穩工作已成為法院和清算組成員的主要工作之一。在職工安置分流工作未落實好前,考慮社會穩定,法院只好遲延結案。

4、清算工作難以到位。目前參與破產清算的清算組人員,主要由企業主管部門的副職兼職擔任組長,他們的工作主要是溝通、協調;由破產企業留守人員擔任一般工作人員,他們的工作主要是負責日常清算工作。由于清算工作比較瑣碎,義務與利益不對等,再加上有些清算人員缺乏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清算工作效率低下,導致法院審理時不能得心應手,影響案件審結。

5、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目前,基層法院審判力量普遍不足,難以投入更多人力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破產工作頭緒繁多,事務復雜,審判人員對每個破產案件都要付出很多精力。另外,由于法院有時人事變動,新接手破產案件的同志無法迅速了解案情,審理過程多次出現“斷層”現象,影響審理效率。

6、審結時間缺乏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都有明確的審限規定,而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沒有規定審限,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也沒有對破產案件規定審限。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由于沒有審限約束,容易使個別承辦法官產生懈怠心理,給一些工作責任心不強的承辦法官找到拖延結案的理由。

二、解決企業破產案件“久審難結”的對策和建議

1、加強對破產案件審理的領導、監督和協調。企業破產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牽涉面廣,政策性強,矛盾問題多,單靠法院一己之力,有些矛盾糾紛很難解決。建議由地方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參與,成立以法院為主的企業破產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解決企業破產工作遇到的問題和矛盾,形成工作合力,從而加快法院破產案件的審理進度。

2、嚴把企業破產案件立案關。對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案件,法院在立案受理時,要認真查明企業是否存在巨額資產下落不明、主要帳冊不全、職工安置費用來源未落實等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情形,堅決避免不良企業借破產逃避債務。對雖已受理但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告破產前,應依法裁定駁回申請。通過上述措施,減少法院破產案件積存總量,集中人力物力,加快對符合破產條件案件的審理。

3、加大債權清收比例和資產變現率。要不斷探索創新新的執行方式,加大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催討力度;不斷挖掘企業自身潛力,通過租賃、重組等方式,盤活企業閑置資產、待報廢資產,實現存量資產增值最大化;建設、規劃、房地產管理等行政部門對涉及破產企業房地產變更審批、辦證等問題的,盡可能簡化手續,從速辦理,相關費用盡可能優惠,便于法院加快破產資產變現的速度。

4、做好破產企業職工思想穩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應當認真審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是否存在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充分保障職工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表決權。對由于企業管理人員決策失誤而造成企業破產的,應依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從而化解職工的怨氣,穩定職工的情緒。對涉及職工安置分流、社會保障事項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協助法院做好有關工作,幫助職工解決實際困難。通過不斷化解消極因素,減少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人為阻力。

5、提高清算和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要選優配強破產企業清算組組成人員,對業務不精、作風不實、素質不高的清算人員要予以更換,從而提高清算質量和效率。在實施破產企業管理人制度后,要認真審查管理人組成人員的資質,防止濫竽充數。人民法院要加大對從事破產工作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適用法律的能力、協調疏導能力和處置復雜局面的能力。要不斷規范破產案件的操作程序,在各個環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企業破產工作優質高效。

6、建議最高院對破產案件審限作出司法解釋。最高院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企業破產案件立案、結案、審理期限的計算、延長審理期限的報批、審理期限的監督和檢查,作出明確的規定。把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納入整個審判工作的管理流程,從而在制度上規范破產案件審理,提高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效率,有效防止企業破產案件久拖不結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