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
作者:張東鵬 發布時間:2007-06-19 瀏覽次數:1584
本網徐州訊:日前,徐州市政府專門下發通知,就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作了具體規定。徐州市所轄地區人口較多,加之其獨特的地理環境、風俗民情和歷史文化積淀,全市兩級法院連續多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數量排位居于全省較前。為提高行政審判的工作效率,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今年年初,徐州市中院在參考全省其他地區和中級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優勢和不出庭應訴的弊端向徐州市政府提交了書面報告,并就如何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作了具體的說明,建議由市政府組織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作出專門規定。徐州市曹新平市長高度重視,市政府法制辦組織專人進行調研,并結合徐州市行政訴訟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徐州市中院的建議,制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
徐州市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了具體的要求。一是對重大、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賠償的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應當出庭應訴,法定代表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分管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二是各行政機關當年發生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分管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三是年度行政訴訟案件超過5件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次數不得少于2次。同時,該制度還明確了由徐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監督和考核,將考核情況向全市通報,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