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南通訊:家住通州市的陳某為娶有夫之婦謝某,竟用金屬鏈將謝某非法拘禁家中達二十余小時。2007年6月14日,通州市法院以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陳某與謝某于2006年初相識,并曾同居過一段時間。2007年4月16日上午,陳某將謝某帶回自己家中,向謝女提出要謝某做其妻子,但謝某以其有丈夫和孩子為由,明確表示不同意。當日12時許,陳某覺得娶謝某做其妻子已經(jīng)不可能,遂提出要謝某退還以前交往為謝某花費的費用,并聲稱不退錢就不許離開。隨后即看住謝某不準離開,期間怕謝某逃離,即用金屬鏈將謝某鎖在床上,在謝某答應不離開后才打開金屬鏈。次日上午,謝某打電話給其親戚,謊稱其現(xiàn)出事在派出所,讓她們匯款到她的銀行卡上。中午,陳某得知錢已匯到卡上后,便到附近的郵政儲蓄所從謝某的卡上取款人民幣11000元。當晚,謝某趁陳某不注意時離開,后報案而案發(fā)。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寧海路75號 郵編:210024 信訪/查詢電話:12368 投稿信箱:jsfyxwb@163.com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版權所有 蘇ICP備05011424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