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因商場將“貴族經(jīng)典夢都”標注為“極品夢都”,鹽城一消費者張某對此叫板,認為商家構成虛假宣傳。為此,張某歷經(jīng)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環(huán)節(jié)后,又向亭湖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07515,其訴訟請求再次被法院駁回。

2006116,張某在鹽城某商場卷煙專賣柜購買了 “貴族經(jīng)典夢都”香煙2(標價簽標示為“極品夢都”)18日,張某又購買該香煙18條,并申請鹽城市公證處對該次購煙過程進行公證。同年25日,張某以書面形式向鹽城市價格舉報中心舉報該商場在銷售香煙過程中存在利用標價簽將“貴族經(jīng)典夢都”香煙標注為“極品夢都”的行為。價格舉報中心經(jīng)調(diào)查,于同年330日對舉報作出書面函復,認定商場的行為屬于“明碼標價不規(guī)范”。張某不服函復,向鹽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于68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市價格舉報中心的函復。張某又于627向亭湖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張某提起上訴,919,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7116,張某又向亭湖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商場有誤導消費者的故意,構成虛假宣傳,請求法院判令商場返還購煙款2萬元及公證費1066元。

被告某商場認為,被告銷售貴族經(jīng)典夢都香煙時不存在欺詐故意,原告購買香煙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將標價簽的品名標示為“極品夢都”的行為屬于在使用標簽過程中的不規(guī)范行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jīng)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因此,認定價格欺詐行為必須以經(jīng)營者具有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即明知標價形式或標價手段是虛假的,仍欺騙、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標注“極品夢都”的行為屬于在使用標簽過程中的不規(guī)范行為,但其銷售人員在向原告銷售該煙過程中明確告知原告所購買的“貴族經(jīng)典夢都”香煙就是由原來的“極品夢都”改名而來。因此認定被告存在欺騙、誘導故意的依據(jù)不足, 原告購買香煙完全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雙方的香煙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履行結束,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據(jù)此,法院依據(jù)《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日前,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