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無法營運,這部分“誤工”需要賠償嗎?又該誰來承擔?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11月,胡先生駕駛網約車與楊先生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經交警部門認定,楊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胡先生所駕車輛經保險公司定損為8500元,送4S店維修,17天后修理完畢。胡先生認為,其車輛從事網絡預約、營運,車禍造成停運17天,應由交通事故責任方賠償其每天370元的損失,故將楊先生、保險公司等訴至常熟法院。

被告楊先生認為,停運時長17天有違常理,日損失370元也沒有依據。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及保險投保情況無異議。事故發生后已對車輛進行了定損,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了賠付。胡先生主張的停運損失并不在保險范圍內,屬于間接損失,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胡先生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具有相應資格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對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予以支持。停運時長即維修時長為17天,期間可能存在的調配零部件的時間不應歸責于原告,不予扣除。結合胡先生的實際營運收入情況,日營運損失酌情支持為255元/天,停運損失合計為4335元。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對相關免責條款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故相關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就原告的停運損失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胡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人民幣4335元。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可以主張車輛運營損失。營運損失屬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發生的可得利益的喪失,為間接損失,而根據一般商業險保險條款的約定,該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但在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該免責條款對保險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的情況下,相關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就原告的停運損失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