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商傍名牌 經銷商受損起訴
作者:陳小燕 曹士平 發布時間:2007-05-29 瀏覽次數:1475
本網泰州訊:因代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侵犯了某知名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商馬某某被工商部門查處并罰款和沒收未銷售出的產品。日前,被處罰的銷售商就自己的損失,向江蘇姜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生產商某電動車公司予以賠償。
原告馬某某起訴稱,2006年8月上旬,其與被告某電動車公司洽談商定為被告銷售電動自行車,同年9月雙方簽訂了銷售協議,被告將其生產的“香港某知名企業監制”的電動車給原告在鹽城地區經銷,且向原告提供了香港企業監制的電動車生產經營合法手續復印件一套,并保證真實有效,不料原告在銷售過程中被工商部門以所銷售的電動車侵犯某知名企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原告進行了處罰。
原告認為,由于被告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權,致原告受損,故起訴要求原告賠償其經濟損失30余萬元。
目前,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