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在民事審判工作中,民事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審判中由于操作不當、分寸把握不準往往產生一些負面效應,其結果案結事未了。為進一步完善規范民事訴訟調解工作,新沂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把好“四關”促和諧。

一是嚴格把好法官與當事人的關系。法官作為中立的裁判者在訴訟調解中要積極尋求方法,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決不能強迫當事人調解,要在合法、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訴權,對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不能硬行調解,更不能久調不決,影響民事案件的審判效率。

二是堅持調執并重原則。在做好調解工作的同時,要兼顧執行工作的有效進展,要調執并重,以調解促執行,以執行促調解,達到既能緩解執行難,也能促進調解工作的良好效果。

三是正確把握審調之間關系。對經過調解雙方能達成協議的案件,即使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也應力求調解結案,對其必需的調解時間是訴訟過程之所需,不能視為延誤審判。

四是要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在法官的主持下的調解,必須由當事人自愿決定是否同意調解,是否同意調解結果,這有利于徹底化解當事人的紛爭,做到“官了民了”,有利于和諧社會的穩定。為此,該院要求辦案人員在注重裁判的法律效果的同時,更加注重調解的社會效果,力求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