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2005年湯先生和陳先生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約定由湯先生向陳先生購買一套拆遷安置房。但是由于當時該房的兩證還沒有辦理,遂約定在陳先生取得兩證后立即辦理過戶手續。但是陳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使用權證后卻遲遲不肯辦理過戶手續,焦急湯先生無奈之下只能一紙訴狀將陳先生告上了法庭。522,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陳先生辦理過戶手續并支付違約金10000元。

20053月,湯先生與陳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一份,協議約定:陳先生將其所有的蘇州新區白馬澗花園二區的一套動遷安置房(當時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尚未辦理)連同自行車庫出售給湯先生,房屋價格為16萬元。付款方式為:200537首付5萬元,2005311支付房款9萬元,剩余房款等過戶時付清。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房款的30%。陳先生應在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證辦出后,通知湯先生立即過戶,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否則按違約處理。合同簽訂后,湯先生按約支付了房款14萬元,陳先生也交付了該房屋。2006126,該房屋(含車庫)的初始所有權證辦出,產權人為陳先生(無其他戶表中人員)。但陳先生卻遲遲沒有通知湯先生,至今也沒有與湯先生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因此湯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陳先生立即辦理過戶手續,并支付違約金10000元。陳先生沒有作出任何答辯。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先生沒有按合同約定辦理過戶手續是引起糾紛的直接原因,為此先生應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先生僅主張10000元違約金,沒有超出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缺席判決先生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辦理過戶手續,并支付違約金10000元。

 

法官提示:

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許多購房者迫于資金壓力,把目光轉向了市政動遷中的拆遷安置房。這主要是因為拆遷安置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只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的價格往往比較低,兩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價。雖然被拆遷人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五年)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交易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在利益面前,很多人還是會選擇購買拆遷安置房。但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交易過程中卻存在著很多風險。

首先,房價的不斷上漲可能誘使賣方違約。本案中,先生在2005年年初出售該安置房,至2006年年底,該房屋的房價已經上漲了30%以上,這可能就是誘使先生拒絕辦理過戶手續的原因之一。如果先生再次將該房出售,那么湯先生的就無法從合同中獲得充分的保障。因為房屋的歸屬最終取決于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最后完成過戶手續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

其次,容易受到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本案中從湯先生支付購房預付款,到該房實際取得兩證,中間有長達一年多的時間。交易時間的過長,有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比如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留有多個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引起訴訟糾紛,買房很難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因此,買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能僅僅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更應當看到潛在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