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有效地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豐縣法院民二庭根據案件類型特點,積極探索,創新了有效的調解方法,實行了專職調解法官制度,提高了審判效率,受到當事人肯定。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一是立案時對案件進行篩選。立案庭通過對案件的審查,把認為能夠調解的案件提取出來,轉到專職調解法官手中。二是選擇專長調解人員。指定綜合素質強、長期從事一審民商案件審判、具有調解專長的資深法官擔任調解工作。三是明確案件調解范圍。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后,對案件法律關系清楚、事實爭議不大、法律責任明確、爭議財產確實存在、當事人有調解意向的民商事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原則進行調解。

該制度的實施為當事人提供方便的同時,在法庭內部充分整合了資源,減少了審判法官的開庭數量,自動履行率和服判息訴率也大為提高。截至今年520日,專職調解法官的月平均結案數在30件左右,有效的提高了審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