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64月,被告張某借用南通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與啟東市某機電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張某承建廠區道路及下水道等附屬設施。后被告張某與原告袁建飛訂立施工協議,商定由袁建飛具體負責該工程的下水道挖掘等施工。工程竣工經結算總工程款為67156元,扣除預付款尚有41656元未支付,現原告要求兩被告啟東市某機電有限公司、張某支付余款。法院審理中,依法追加南通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另查明,啟東市某機電有限公司于2007227之前已向張某支付全部工程款。

516,啟東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給付原告袁建飛工資款人民幣40856元;被告南通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袁建飛對被告啟東市某機電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與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并對該出借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張某雇請原告袁建飛進行工程施工的事實,以及雙方對所結算的工資款和已領取預支款的數額均無爭議,法院予以確認。南通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出借合同專用章給張某,視為其對張某合同行為的認可,在訴訟中應為共同訴訟人,故法院在審理中依法追加南通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并對張某依合同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該公司應承擔連帶民事責任。而啟東市某機電有限公司作為發包方已支付全部工程款,與本案爭議的勞務工資已無糾葛,其答辯不承擔給付工程款的理由,法院予以采納。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