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開發區法院民庭從實際情況出發,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積極探索,不斷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進程,進一步做優、做細法官助手制度,創出一條具有開發區法院特色的職業化建設之路。

一是對受理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案件受理后,先由法官助手進行初步審核,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由法官助手提請法官作出裁定;審查訴訟主體資格,及時調整、增減補適格的訴訟主體;對事實無爭議,僅對適用法律有分歧的案件,同時當事人又不接受調解,法官助手排定開庭日期,進入庭審程序;對于案情復雜,或當事人申請進行證據交換的案件,由法官助手擇期安排庭前證據交換,待訴訟請求、爭議焦點、案件證據一一確定并梳理清晰后,法官助手安排進入庭審程序。

二是主持庭審前準備會議。對案情復雜或當事人申請進行證據交換的案件,由法官助手主持庭前準備會議,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官助手的指導依次提交并展示證據,同時將無爭議的證據、有爭議的證據分別梳理排列出來,未經交換、展示的證據,一般不在庭審中予以采信。法官助手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提示雙方當事人就某些事實補充證據材料或依職權調取案件相關證據。同時,在審前準備會議中,法官助手還進一步確定各方爭議的焦點、訴訟請求。

三是主持案件庭前調解。為了促進社會和諧,在進行庭前準備程序的過程中,開發區法院要求法官助手積極關注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向,一旦發現當事人有調解意向或案件具有調解的可能性,就應主持當事人協商達成調解意見,并制作調解筆錄、調解協議和調解書,經法官批準后結案。

四是參與案件的庭審過程。法庭庭審是一個查明案件事實,歸納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的重要過程。開發區法院結合實際情況,要求民庭的法官助手要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認真學習法官的調解技巧和庭審技能,不斷提高法官助手的業務水平。同時法官助手對庭審記錄進行及時核查,有利于庭審記錄準確性的提高,以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