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委屈獎”值得商榷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7-05-16 瀏覽次數:2405
今后,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遇到阻撓執法甚至暴力抗法時受到委屈,將有望獲得“委屈獎”。這是江蘇鹽城交巡警部門為對執法人員進行安撫而設立的獎項。
近年來,常有城管、警察等行政執法“委屈獎”的新聞見諸媒體。相信領導者設置“委屈獎”的初衷是好的,一方面是撫慰執法人員“受委屈”的心靈,“有助于執法人員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態,減少壓力”,體現領導的人性化關懷;另一方面是對執法人員忍辱負重、“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等文明執法行為進行嘉獎,打造人民警察等文明執法的好形象。 但是設置文明執法“委屈獎”仍有很多值得思考商榷之處,經不住公眾考問。文明執法是行政執法要義,不過是執法人員的“份內”職責,本沒有什么值得額外的獎勵。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被管理者的不理解、抵觸、謾罵、侮辱、推搡甚至毆打等暴力抗法行為,是執法過程中的常態,每個執法人員應該都會有心理準備,執法部門更應加以重視并研究制定執法良策。如果為了樹立某種形象,讓執法人員忍辱負重,“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從而遭受屈辱,自然值得領導關心和同情。但是領導同情不能代替法律保護與嚴格執法,執法者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的制度保障與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遠比設置個“委屈獎”重要。一味強調逆來順受,忍辱負重,“罵不還口、打不還手”,求得“委屈獎”,試圖抹平受害者的肉體與精神的雙重創傷,進行自我安慰,實質是軟弱無能,并非“文明執法”。傷害到執法人員身心健康不說,只會助長抗法者的違法氣焰,還會破壞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的法制原則,損害到法律的尊嚴,最終不利于執法權威的樹立和法治秩序的構建。
再說了,現代社會分工無比細化,從事每份工作都有可能遭受“委屈”,我不反對諸如一些私企或服務行業對被“上帝”委屈過的員工們頒發“委屈獎”,但如果認為在公權行使性質的行政執法行為中設置“委屈獎”也合理有效,并推而廣之,是不是各個公權行使部門都得仿而效之,也設個“委屈獎”?當然未必!同時,值得探討追問的是,如果“委屈獎”最后作為一項經費支出,它的來源合法嗎?是否單列財政預算?如果單列財政預算,豈不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經過納稅人的同意嗎?即使經過納稅人的同意,部門管理者自己作為評委對其職員實施的公共管理行為進行評判和獎勵,主體合法、程序公正嗎?結果有效、公信嗎?
執法部門文明執法的形象很重要,但依法行政的形象和威信,不是建立在“受委屈”基礎上的。沒有執法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沒有對法律的嚴格執行以及對執法違法者、暴力抗法者的責任追究;沒有對某項法律法規的宣傳教化和加強與人民群眾的溝通交流,執法人員受再大的“委屈”也不會得到被執法者的理解和配合并樹立執法的高大形象與威信,反而會造成一些人對法律和執法人員“軟弱可欺”的誤解。因此,設立“行政執法委屈獎”不具備標本意義。“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金獎銀獎不如百姓夸獎?!惫姷男湃为剟畋仁裁炊贾匾?,比什么都令人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