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把握從嚴治警規律 提高警隊管理水平
作者:劉軍 發布時間:2007-05-11 瀏覽次數:2715
從嚴治警是新時期治警的基本規律,是解決司法警察隊伍松散問題的治本之舉,是提高司法警察戰斗力的重要途徑。怎樣把握從嚴治警的規律,筆者認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強對從嚴治警的認識
在我國,自古就有“令嚴方可以肅軍威,命重始足于整綱紀”之說。當年清王朝的八旗軍在創建之初,強調“以賞示信,以罰立威”,曾是一支“攻則爭先,戰則奮勇,威如雷霆,勢如風發”的精銳之師,在統一東北、南下滅明的作戰中所向披靡。然而隨著清王朝“太平盛世”的到來,這支昔日能征善戰的鐵騎勁旅蕩然無存,變成一群完全喪失了戰斗力的烏合之眾。歷史上許多勝利之師走向失敗,主要不是外部強敵的壓力,而是和平時期的長期松散為自己挖了墳墓。
從嚴治警是司法警察隊伍的根本職能所決定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個獨立警種,是人民法院直接領導和管理的一支武裝性質的司法力量,是人民法院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審判機關尊嚴的神圣使命,這就需要司法警察具有鄧小平同志倡導的革命加拼命的精神,嚴守紀律和自我犧牲的精神,大公無私和先人后已的精神。但長期“和平”環境,使一些同志對從嚴治警的重要性認識模糊起來,感到松一點,散一點并不那么可怕,警隊中警容不整、禮節不周、訓練不嚴、作風不實等現象時有出現,影響了司法警察隊伍的全面建設和戰斗力的提高。我們必須認清這些問題的危害,切實在思想上增強從嚴治警的自覺性。
二、強化依法治警觀念
從嚴治警要嚴得合理、嚴得適度、嚴得科學,就必須堅持依據國家的關法律、法令,警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來嚴格管理警隊。警隊中存在的各種不嚴格的現象和問題,說到底是一個不執法、不守法的問題。依法治警在從嚴治警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認識。首先,依法治警是從嚴治警的顯著標志和基本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內務條令》、《四大規則》是警隊管理的基本依據,標準都很明確,如果沒在達到條令條例的要求,就是嚴得不夠,如果超越了規定的界限,就是嚴過了頭,這都不是真正的嚴。其次,依法治警是從嚴治警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警隊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建警必先建制,無制不成警”。大凡有所建樹的警隊,都有比較健全的法規和條令條例。沒有嚴格的系統的法規、條令條例,從嚴治警就無從談起;有了法規、條令條例不依法規、條令條例去管理,所謂的嚴也是不能持久和真正見效的。第三,依法治警是從嚴治警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警察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體現了無產階級及其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只有依據這些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來管理警隊,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質,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解決依法治警的問題,要加強法制教育,強化法制觀念,堅決糾正“人治”所帶來的弊端。
三、堅持嚴格訓練、嚴格管理
從嚴治警不是一句空口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準軍事化的隊伍,這就要通過嚴格的軍事訓練和嚴格的管理教育,來實現從嚴治警的目的。實施嚴格正規的軍事訓練,對司法警察來講,最主要的是把握好兩點。一是要堅持依法施訓,切實糾正人治因素多、法治因素少的狀況,認真解決警隊中存在的訓練計劃隨意更改、訓練時間隨意削減、訓練人員隨意抽調的現象,牢固地樹立執法意識;二是要堅持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把嚴格訓練的標準定在這一點上,才是真正掌握了“嚴”的要義。嚴格管理更是從嚴治警基本手段。要針對當前警隊中存在的各種松散現象,堅持從嚴管理,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使警隊真正成為高度集中統一、令行禁止、所向披靡的威武之師。
四、提高領導干部從嚴治警的能力
領導干部是警隊建設的組織者,治警的計劃、決策、監督等活動,都要靠領導干部去實施。從嚴治警實際上就是領導干部用各種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對警隊進行嚴格的治理。領導干部的能力強弱,決定著警隊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首先要著力培養領導干部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領導干部的事業心強,認真負責,聰明智慧就得以充分發揮,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知識和能力上的不足。如果領導干部沒有獻身政法事業的精神,工作不負責,他的知識再多,能力再強也沒有什么意義。其次,要下功夫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從嚴治警的本領。第三,要教育領導干部樹立良好的形象,以表率作用影響警隊。古人講“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有些領導干部管理部屬的權威性差,除了方法問題外,更重要的是自身形象不佳。所以,強調做部屬的表率,以良好的形象帶部屬,是對所有的領導干部提出的共同要求,每位領導干部要在這方面帶個好頭。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把握從嚴治警的規律,不斷提高警隊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