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官釋明在當前訴訟模式下的合理運用
作者:馮嘉林 發布時間:2007-05-10 瀏覽次數:2698
法官釋明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提示,要求當事人就案件事實、證據等作出完整且無瑕疵的陳述和主張的行為。法官釋明是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相配套,在司法改革日漸深入的今天,其良好訴訟價值也越來越受到公正司法的肯定。
應該說,我國的法官釋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中予以了一定體現。簡單的規范不免會產生一些問題,需要在立法及司法實踐過程中持續得到完善。
一方面,怠于行使法官釋明情形時有出現。隨著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逐步深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依職權干預訴訟的情況不斷減少。但在這樣“矯枉”的過程中,“過正”的情形很難避免。為了強調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抗,有的法官放棄對訴訟進程的必要控制,他們認為民事權利應當自由行使處分,當事人即便因為疏忽等原因導致主張、證明不力,進而敗訴,其責任及后果也應由其自己承擔??梢韵胂?,在此種思維的引導下,一些案件的裁判結果可能會完全背離正義的目標。
另一方面,法官釋明缺乏規范性,操作難度較大。畢竟我國的法官釋明尚未真正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規范制度。釋明的條件,釋明的方式、釋明的程度都全靠法官自己掌握。由此,又會產生另一種極端結果,即訴訟模式被人為的拉回傳統的糾問式模式,由此喪失了對抗式訴訟的互動優勢,造成司法改革的倒退。這種情況實應防止。而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由于法官釋明是針對一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詢問與提示,容易招來對方當事人的誤解。這又當如何處理,也需進一步探討??梢灶A見,諸多不確定因素困擾著法官釋明的有效實施,其制度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問題雖然存在,但司法實踐從不畏難停頓。參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官釋明在缺乏制度規范的情況下仍然在穩步實施推進,由此產生一些注意事項值得借鑒。
第一,良好的法官釋明需要正確的認識。一方面,法官釋明是伴隨著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而產生發展起來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通過各方的司法互動,最大程度上查明案件事實,進而便于法官做出公正裁判。但,事物都有其兩面性,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也同時要求案件當事人具備一定水準的法律知識與素養。這對一般公民而言,確實有些苛刻。于是,在庭審時,法律知識匱乏的一方明顯處于弱勢,其模糊的陳述與瑕疵的主張也直接阻礙著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此時,法官應當進行必要的釋明,充分體現中釋明制度的公正價值。另一方面,通過釋明,當事人的訴訟主張與陳述會一下子變得清晰完整,避免了事實查明過程中的彎路,也加速了訴訟進程,直接提高了效率。同時,清晰明了的案件事實也提高了案件處理的公正性,減少了上訴與申訴,間接節約了司法資源與當事人的負擔。法官釋明的效率價值也得到很好實現。
第二,正確的法官釋明需要不斷提升綜合素質,不斷總結審判經驗?,F有規范下,法官釋明的自由度較大,這便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考驗要求。法官應當精通審判業務、熟知法律規范,透解立法精神,由此才能輕松駕馭庭審,準確把握住釋明的時機、方式、程度等等。只有法官素質全面的提高,才能使釋明權制度發揮應有的功效。同時,法官釋明又不可避免的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官個人價值取向、情緒偏好的影響,這就要求法官要恪守職業道德,始終保持法官中立,正確處理好法官職責和當事人權利之間的關系,不斷總結審判經驗,準確把握必要釋明的限度。只在當事人陳述、主張不清楚或不完整而需要補充、改正時才加以使用,不能無限釋明,更不能代替當事人進行補充遺漏、改正瑕疵。
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衡量者。以此為出發點,法官釋明保障著當事人能夠充分有效的陳述觀點,表明主張,這并不違反裁判中立原則。在公正價值與現有法律規范的引領下,我們的法官應當摸索、實踐釋明權行使的有效路徑,在充分尊重、維護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訴訟的正義性、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