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休學耽誤高考 女孩要求賠償“誤學費”獲法院支持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湯英姿 黃艾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瀏覽次數(shù):2214
一起交通事故讓正在讀高三的小袁錯過了高考。痊愈后,她將對方司機、車輛所屬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除了主張醫(yī)療費等常見項目外,還要求賠償2萬余元誤學損失。近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2018年5月的一天早上,小袁搭乘爸爸的車出門,在路上下匝道時,與向左變更車道的一輛輕型廂式貨車相撞,小袁和父親以及貨車駕駛員朱某三個人都受了傷。小袁被診斷為頭部外傷,醫(yī)囑載明“休息一月,絕對制動兩月”。
“眼看高考就在一個月后,我卻不得已辦理了休學手續(xù)。”庭審中,小袁表示自己未能參加當年的高考。2018年9月經治療康復后辦理復學,重讀了一年高三。她起訴要求賠償包括誤學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5萬余元。
經查,上述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某公司,被告朱某是該公司員工。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交警認定,朱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小袁的父親負次要責任。原告小袁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其不需要父親承擔賠償責任。因小袁的父親也在本起事故中受傷,其表示不要在交強險中為其預留份額,被告保險公司予以同意,但其辯稱,誤學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險不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小袁系在校學生,因案涉交通事故休學一年,增加了一年的生活消費支出,該筆費用已實際發(fā)生,因此,原告要求參照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26697元/年計算其誤學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及誤學損失合計48687.44元。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合計194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2590.44元(不含誤學損失),因交警認定被告朱某負主要責任,故法院認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813.31元。
“誤學損失屬于交通事故引發(fā)的間接損失,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承辦法官表示,合同中,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用黑色字體進行了提示,且被告某公司在投保單背面的投保人聲明下方加蓋了公章,應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所以該免責條款生效,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該誤學損失的賠償,誤學損失應由侵權人賠償原告,因被告朱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擔70%的賠償責任,所以其應賠償原告18687.9元(26697元*70%),又因被告朱某系被告某公司員工,事發(fā)時其系履行職務行為,故該賠償責任由被告某公司承擔。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1213.31元;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誤學損失18687.9元。
【法官連線】
對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賠償限額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及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