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跌落,王友同受傷致殘

20049月,鎮江市丁卯天龍彩鋼瓦加工廠與鎮江市亞碳素有限公司簽訂了維修、加固、安裝彩鋼瓦工程協議。隨后,彩鋼瓦廠便將自己接到的工程轉包給孫慶陽施工,但未與孫慶陽簽訂相關的書面協議。

王友同是鹽城市鹽都縣大岡鎮龍燈村人,2004922經孫慶陽介紹來到亞碳素公司安裝彩鋼瓦。不想第二天,王友同在施工中竟因石棉瓦斷裂而從高處跌落受傷。經江濱醫院診斷為壓縮骨折伴截癱。  

王友同住院期間,孫慶陽到醫院支付了相關的醫療費26885.80元。但隨后,對王友同的事便不再過問,同年的1012,王友同由家人帶回家鄉鹽城繼續治療。在20052月到4月,王友同在鹽城市中醫院的治療過程中又花去醫療費1萬多元,此時的王友同不僅癱瘓在床,而且還欠下了一屁股的債,本來就不富裕的家中更是雪上加霜。

而孫慶陽也只是個小包工頭,他支付了王友同在鎮江的2萬多元醫療費后也拿不出錢來了。面對困境,王友同的一位親戚提出,他的情況應該是工傷,應該到勞動局問一下。經咨詢,勞動局明確回答是工傷。

●認定工傷,彩鋼瓦廠拒不買單

看到了希望的王友同的家人趕緊忙碌起來,他們先是向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正式申請,去年711日,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友同為因工負傷。當月19日《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彩鋼瓦廠,但該廠拒收了這份《工傷認定決定書》。720,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通過郵政局以特快專遞形式送達,但仍被該廠拒收。

經王友同親人的申請,同年1024,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王友同的傷情符合《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二級,但彩鋼瓦廠對此份鑒定結論通知仍再次拒收。

20061月,王友同委托律師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把彩鋼瓦廠告上了仲裁庭,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仲裁定論,彩鋼瓦廠應擔責任

119,鎮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開審理此案。

彩鋼瓦廠廠長辯稱,該廠與亞碳素公司簽訂協議后將工程轉包給孫慶陽施工,雖與孫慶陽未簽訂書面協議但約定一切事宜均由孫慶陽負責,工程結束后結算工程款。彩鋼瓦廠與王友同不存在勞動關系,王友同參與工程施工只能說明是孫慶陽的工人,其在施工中受傷應由孫慶陽負責。對于王友同在施工中受傷,彩鋼瓦廠表示同情,出于道義可以給予一些資助,但是王友同要求該廠給予工傷待遇沒有法律依據。

仲裁委審理認為,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無權招用勞動者承攬建設和安裝工程等合同。包工頭招用勞動者的行為,應視為將工程發包給該包工頭的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總承包單位的招用行為。也就是說,總承包單位是該勞動者的真正用人單位,所以勞動者工傷后,應由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中,孫慶陽是包工頭身份,彩鋼瓦廠為真正的用人單位并和王友同存在勞動關系,應承擔王友同的工傷保險責任。王友同在彩鋼瓦廠因工受到二級傷殘的事實可以確認,該廠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規定支付王友同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費用。

●調解無效,仲裁委依法裁決

經調解無效,2006210,鎮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彩鋼瓦廠于裁決生效后5日內支付王友同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費用40545.31元;支付護理費13915.2元,并自20063月起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508.8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16536元,200511月至20062月份的傷殘津貼4324.8元。從20063月開始按月支付1081.20元,直至退休止。王友同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不足傷殘津貼部分由彩鋼瓦廠補足差額;彩鋼瓦廠在本裁決生效后7日內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標準為王友同補繳200410月至20062月的養老、醫療保險費,從20063月起以王友同傷殘津貼為基數為其繳納養老保險。

裁決書于2006214由仲裁委郵寄送達,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不服及起訴,裁決書生效。

●執行裁決,權益兌現一波三折

200639,王友同向鎮江市京口區法院申請執行該裁決,法院也同意了王友同緩交申請執行費380元。

第二天,京口區法院即發出執行令。接到執行令后的彩鋼瓦廠廠長為逃避責任,“三十六計,走為上計”,立即把工廠“賣”給別人,自己跑得無影無蹤。

“和尚”跑了,“廟”也賣了,法院立刻去銀行查封該廠的銀行賬戶,但賬戶早在20057月就銷戶了。法院經過調查得知:彩鋼瓦廠是一家個人經營的小廠,廠長嚴江強是浙江省天臺縣白鶴鎮人。

314,執行法官找到新廠長宋春龍,他聲稱自己是花17.25萬元買下彩鋼瓦廠的,但他卻拿不出付款憑據。根據法官的要求,新廠長提供了一個他匯入購買款的賬號,經查證,并不是原廠長嚴江強的賬號。

對新廠長宋春龍前言不搭后語的解釋,法院當日裁定:查封彩鋼瓦廠的廠房設備。宋春龍對裁定提出異議,但因為他提供不出購買廠房的證據而被京口區法院駁回。

●調查無果,法院決定拍賣設備

421,京口區法院向王友同發出申請人執行舉證通知書,內容是:為了使你申請執行的案件能及時得到執行,使你的權益得到切實實現,根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務請在接到通知后10日內將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相關證據提交本院。如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將依法予以中止或終結執行。

接到通知后,王友同的親屬多方打聽,只打聽到嚴江強的女兒在鎮江市聾啞學校讀書,哥哥在揚州新世紀大酒店對面做彩鋼瓦生意。726,王友同的親屬們經過三個多月的尋找依然一無所獲,他們無奈地請求法院幫助。912,京口區法院的法官趕赴浙江天臺原廠長嚴江強的老家查詢其房屋產權登記情況,結果被告知無產權紀錄。

新廠長宋春龍對查封廠房的裁定提出異議被駁回后,又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20071月,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宋春龍的復議申請,京口區法院隨即裁定拍賣設備。

●出現轉機,王友同獲賠12

法院強勢出擊,執行終于出現轉機:嚴江強的一個哥哥嚴江源來到法院說目前弟弟下落不明,他愿意承擔一部分弟弟的債務,但是不能太多。

今年326日,法院的執行法官驅車鹽城找王友同協商,王友同坐在輪椅上請法官做主。王友同提出了一次性賠償12萬的最低要求。29日,在京口區法院執行局,王友同的父親孫慶網和嚴江強的哥哥嚴江源各自作為代表簽訂了一份執行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一次性賠償12萬,王友同收到12萬元后放棄仲裁裁決的其他賠償要求。

協議簽訂后,嚴江源當場兌現了12萬元賠償款。孫慶網一邊點錢一邊流淚:兒子受傷兩年半終于得到一定的賠償;王友同才35歲啊,他的后半生,以及家里的孩子、老人都靠這12萬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