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借車出了事故因責任承擔問題打官司的現象很多,那么,作為車主到底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筆者帶著這個問題談幾點認識。

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又稱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是指應當承擔機動車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而致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者。按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的規定,機動車事故責任由過錯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按過錯比例分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生事故,除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故意行為外,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即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來承擔。這種情形主要是鑒于機動車駕駛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權利義務的直接承受者。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機動車所有人出借車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擔責任。對此,各地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有不同的意見:一是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是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承擔墊付責任;三是機動車所有人無須對交通事故承擔民事責任。

機動車致人損害發生的賠償糾紛,應屬于侵權責任賠償糾紛,故可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賠償義務人。因此,出借車輛給他人致人損害,首先按直接損害的原因分析,借用車輛發生事故者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沒有異議的。那么,出借方即車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則要看其對出借行為有無過錯或過失。如果機動車所有人出借機動車給有駕駛相應車型駕駛證的人駕駛,并對其安全行駛履行了告知義務,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借用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無須承擔責任。如果機動車所有人出借機動車給沒有駕駛相應車型駕駛證的人駕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即使其履行了安全行駛的告知義務,由于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沒有相應的駕駛證,或沒有注意借用人是否有相應的駕駛證,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有出借機動車的行為,并且發生了交通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要么機動車所有人與借用人應對交通事故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么按各自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應既認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又按各自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的承擔連帶責任應理解為并行的連帶責任,而不是補充的連帶責任。即兩個共同侵權人都有責任同時賠償。受害人可以選擇其中一人或兩人同時要求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