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徐州賈汪法院司法鑒定科通過不斷摸索,結合司法鑒定工作的特點,形成比較可行的案件委托鑒定前的調解制度,將調解程序運用到司法鑒定工作中,將被動變主動,從而有效化解矛盾,取了良好的效果。

司法鑒定科在接到業務庭委托案件后,根據委托鑒定的事項進行分類,對可以進行調解的案件,立即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有針對性地對當事人做調解工作。對鑒定事項比較明顯的案件,例如一些文檢案件,文字或印章與檢材明顯不同,常人即可看得出來,法官即規勸當事人不要申請鑒定,這樣將使鑒定費無謂支出,增加一方當事人的負擔,為整個案件的解決增加困難,通過耐心講解、比對,得到當事人認可,有的當事人能夠撤回鑒定申請,使案件圓滿解決。

對鑒定事項不明或無法確定的委托鑒定案件,鑒定科即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向申請人說明鑒定的風險性,有些鑒定案件即使委托鑒定后,支出了鑒定費用,但不一定能得到想要的結果,如原告(申請人)胡大偉訴被告(被申請人)山東省安丘市路橋機械有限公司一案,申請人購買使用的被申請人生產的水泥拌合機兩臺,在內蒙建筑施工,其中一臺在使用過程中輸料箱脫軌倒塌,至使一名工人傷重死亡,申請人即懷疑是產品質量問題要求對該產品中的一塊鋼板進行質量鑒定,鑒定科接到案件后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發現這起事故有可能是整體機械有質量問題,也可能是鋼板質量問題,或可能是人為因素造成,并且現場已經破壞,即使對鋼板質量進行鑒定,并不能使案件得以解決,況且還要支出許多費用,通過法官對雙方當事人詳細說明和調解,申請人撤回了鑒定申請,雙方最終調解解決。原告(申請人)楊清華訴被告(被申請人)曹照剛財產損害賠償一案,申請人的房屋多處開裂,懷疑系其鄰居曹照剛蓋新房至地基下沉所至,申請對房屋開裂原因進行鑒定,鑒定科接受委托后即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由案件督辦員對案件進行分析并調解,告訴雙方當事人本案一方面鑒定比較繁瑣,不光要鑒定開裂原因,還要鑒定加固方案、維修費用,還要由不同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根據當事人介紹的情況,申請人房屋開裂肯定與被申請人蓋房有關,但申請人建房時地基沒有處理好也有很大因素,如果三項鑒定做完會花費很高費用,甚至可能超過被告的賠償費用,通過做大量的調解工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只要第一項鑒定結果認為原告的房屋開裂與被告蓋房有因果關系,雙方即進行和解,由被告對原告適當賠償;鑒定結果出來后,雙方最終按承諾調解結案。通過在鑒定過程中融入調解工作,使許多案件最終調解或當事人撤訴結案,起到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