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在建湖法院與上海市黃浦區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一起因原告錯誤提供被告個人身份信息,而導致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誤執與被告同名案外人的事件,得到圓滿解決。
原告耿某受雇于建湖縣高作鎮農民程士龍,在上海從事廢品回收工作。2005年5月3日,耿某在拆卸回收廢棄鋼筋腳手架時,不慎摔傷致殘。同年10月9日,耿某委托律師訴至上海黃浦法院,要求雇主程士龍承擔其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耿某在起訴時,不知道雇主程士龍的具體家庭地址和出身年月,遂和律師到公安部門調取雇主的個人身份信息,結果公安部門誤將與雇主程士龍同名、也在上海打工的建湖縣高作鎮雙界村的案外人程士龍的個人身份信息提供給耿某。上海黃浦法院在該案的審理程序中,法律文書均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耿某的雇主程士龍應訴時,明知原告訴狀上的被告身份與已不符,但一直將錯就錯,沒有為此提出異議。2006年11月3日,上海黃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雇主程士龍賠償耿某87905.70元。雇主程士龍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007年1月10日,耿某向上海黃浦法院申請執行該案。雇主程士龍為躲避執行,此時已離開上海,黃浦法院遂將該案委托建湖法院執行。建湖法院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中確認的被告個人身份信息,向案外人程士龍發出執行通知書。仍在上海打工的案外人程士龍接到其妻電話后,一頭霧水,連忙回鄉委托律師提出申辯。其律師一方面給黃浦法院發出律師函,要求撤銷錯誤判決;同時,又以案外人程士龍姓名權、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為由向黃浦法院“討說法”。《東方生活報》、《中華網》等媒體以《建湖一農民遭遇蹺蹊的法院判決》為題,對該案進行追蹤報道,致使該案在當地產生一定的影響。
建湖法院執行局對該案的處理非常慎重,始終沒有對案外人程士龍采取任何強制執行措施。在發現疑點后,迅速通知原告耿某到建湖法院與“喊冤叫屈”的程士龍當面對質。在耿某確認眼前的程士龍不是雇主程士龍后,幫助耿某摸清了真正被告程士龍的底細。經詳細調查,雇主程士龍系建湖縣高作鎮涔莊村農民。建湖法院立即將該案情況反饋給上海黃浦法院,黃浦法院領導高度重視,迅速派出4名干警到建湖妥善處理這起“誤執”案。當即,兩家法院6名干警和當地鎮政府領導一起,帶著禮品和撫慰金,驅車到案外人程士龍家,送達“補正裁定書”,進行解釋和安撫。案外人程士龍及其家人被法院有錯必究的誠意所感動,對這起“誤執”事件的處理結果比較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