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針對執行質效指標在全市法院排位以及當事人還不十分滿意的實際,睢寧法院新一屆黨組經充分調研,于近日研究通過了系列新制度、新措施,使得1?4月執行質效較同期有了明顯的進步。      

一、定期通案診難案。將執行局現有11名執行法官(不含局長)優化配置,分成三個新的執行實施組,執行助理隨法官分組,由三名庭長(科長)各帶一組,庭長每周至少對本組所有未結案件通案一次,以便及時掌握本組案件執行情況,對于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實行集體會診,共尋執行良策,同時入卷以備復核執行措施是否在指定期限內落實以及針對性執行措施效果如何。

二、交叉執行防死角。為防止消極執行和不廉潔執行,加強對交叉執行制度的落實,執行局對于41以后所立案件兩個月內未結的一律交叉執行(因查封、扣押、評估、拍賣(變賣)、和解等原因未結的除外);331以前所立未結案件,在全面通案的基礎上對有執行條件而未執結和當事人反映承辦人怠于執行的隨時交叉執行。同時建立交叉執行案件專項登記簿,每月對交叉執行案件進行講評,年終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容。

三、重案小組辦難案。經集體研究仍不能辦結的以及黨委、人大、政協關注案件、上級法院、本院領導督辦等案件,由局長、庭長和各小組負責人組成重案組負責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匯報。

四、任務分解添動力。為完成院黨組確立的年度執行工作目標任務,執行局和每位庭長簽訂工作目標責任狀,庭長和所帶執行組的每一位法官簽訂工作目標責任狀,確保工作有方向,努力有目標。

五、“三類”案件附條件。為確保執行措施窮盡,該院要求所有擬報中止、終結案件均應經過執行長聯席會集體研究決定,案件承辦人要詳細陳述執行經過、已采取的執行措施、已取得的執行效果、當事人對中止、終結的意見等,對不符合中止、終結條件的案件,換人執行;按省高院“執行和解協議的履行期限應在一年以內”的規定,除特殊案件外,達成和解協議應以不影響當年結案為原則,不能無限定期限,人為地使案件長期得不到執結;規定凡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影響當年結案的,執行員一般應不予準許,特殊案件應報局長、院長批準后方可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