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丈夫認為妻子私自將腹中胎兒進行了流產,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一怒之下,提起離婚訴訟。427,江蘇省啟東法院調解審結了原告丈夫馬春與被告妻子陸紅雨離婚糾紛案,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6210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因雙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礎不牢,故婚后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同年83,原、被告為家務事鬧別扭,被告一人獨自從上海住所回啟東娘家,并未經原告同意,私自將原、被告的胎兒流產。原告對此根本不能接受,覺得被告寡情薄意,毀損了夫妻恩愛的結晶,于今年2月,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求法院判決離婚,財產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