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人民陪審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保障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行使和執行審判權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開發區法院認真開展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積極組織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不斷規范對陪審員的管理使用,真正讓人民群眾參與審判、監督審判,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規范制度,確保陪審機制的有效運作。對人民陪審員工作,該院由審管辦專人負責,實行集中管理和統一指派的工作運行機制,并制定了《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人民陪審員工作流程管理規定》、《人民陪審員使用申請表》、《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案件情況登記表》、《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通知書》、《指派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通知書》等一系列文件和表格,對陪審員的組織管理、工作流程、審判人員與陪審員的庭前聯系、庭中協作等做了比較系統的規定。

二、加強培訓,提升陪審員的陪審能力。根據院黨組的要求和陪審員參加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該院制定了詳細、可行的《陪審員業務培訓計劃》,采取理論教育培訓和庭審觀摩相結合的形式,注重對陪審員庭審和綜合業務能力的培養,使陪審員對審判工作有更直接、更深切的感受和了解,提高陪審員的法律素養和庭審知識;同時重點抓好陪審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強陪審員高度的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激勵其積極參與審判,監督司法公正。

三、科學使用,提高陪審案件的質量和效率。根據業務庭申請案件的性質,該院審管辦在統一指派時注重根據陪審員的專業和特長,科學合理安排其參加不同類型的案件,充分發揮陪審員的業務專長;指派后通知陪審員開庭前三日閱卷,提前介入案件熟悉案情,并就相關的法律程序和實體問題與法官進行溝通,確保陪審員能在理解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發表意見,充分發揮合議作用;同時,審管辦對陪審案件進行動態跟蹤,及時了解案件進度和陪審情況,收集陪審員在工作中的意見和建議,加以引導和改進,確保陪審質量。

四、保障經費,調動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根據院培訓計劃,保障陪審員培訓經費的支出;對于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培訓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費用,參照行政出差標準給予補助;根據陪審員參與庭審的情況,結合每人參與庭審的數量、質量,對業績突出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陪審員給予表彰和適當的獎勵,以此調動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有效地推進了陪審制度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