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向市工會組織發出首張委托調解函
作者:李陽 吳培生 發布時間:2007-04-27 瀏覽次數:1769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工會組織一方面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一方面也擔負著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努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能,是調節社會矛盾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據省高院、省總工會《關于委托工會組織和特邀調解員調解勞動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丹陽法院就新受理的張某訴丹陽鐵路經濟發展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向市總工會發出了《委托調解函》,就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勞動法規、調解方案等與特邀調解人員進行了溝通和指導,并對委托調解過程中的材料交接、信息反饋等進行了商討。市總工會特邀調解人員表示,對法院委托調解的案件,將充分重視并當作自己的本職工作來做,積極履行特邀調解員的職責,依法做好委托案件的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