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規定了侵權糾紛案中作為賠償項目之一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但一直到法釋〔2003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出臺,其具體計算標準和計算方式(見《解釋》的第二十八條)才得到進一步的明確統一。同時應注意的是,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對特殊侵權類型中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規定了不同的計算標準和方式,應優先適用,《解釋》對其并不具有約束力。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中的爭議問題

首先,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規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但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指的是“扶養人”還是“被扶養人”這一問題有不同的認識。但正如《解釋》起早人之一的陳現杰博士在《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所寫的一篇特稿中指出的,《解釋》的指導思想是“從中國實際出發,主觀計算與客觀計算相結合的方法設計的定型化賠償模式”,同時采納“以受害人死亡(或致殘)導致的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為計算依據的繼承喪失說(或勞動能力喪失說)”的救濟模式,分解“受害人收入損失”(平均收入指標)而得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具體“計算標準”,表明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是按照扶養人(即受害人)的身份來定位”的《解釋》本意。“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此種情形中如果有的扶養人是農村居民,有的扶養人是城鎮居民時,“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怎么計算?針對這一問題,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何偉亞先生所主張:鑒于“填平損害”的賠償理念,計算的基本標準還是應根據受害人(作為案件當事人的扶養人)的身份來確定,考慮法律上對“扶養人有數人”時并沒有因各自的經濟條件不同其每個人的扶養義務有大小之分的規定,故還是應按照扶養人數的平均份額計算,而不必將“其他扶養人”實際或多、或少承擔扶養義務的因素納入考慮范圍。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應該是具有合理與正當性的,是符合《解釋》本意的,從而也可避免不同計算標準導致“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思路解析

在涉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的個案中,有的因被扶養人和扶養人單一,計算并不復雜,但一些案件由于所涉數個被撫養人和撫養人、以及受年最高賠償總額、獲賠年限不同等影響,此時的計算將比較復雜,筆者在比較個案中簡單到復雜不同情形時的計算方式基礎上列出一般計算思路。

基本案情:被害人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義務人負主要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比例暫不考慮),甲系農村居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為M

假定情形一:甲的被扶養人為其子,12歲,即獲賠年限為6年,其有扶養人1(僅有甲)。此時甲子年獲賠償額為:M,總獲賠償額:M×6

假定情形二:甲的被扶養人為其子,12歲,即獲賠年限為6年,其共有扶養人2人(包括甲)。此時甲子年獲賠償額為:M×(1/2),總獲賠償額:M×(1/2)×6

假定情形三:甲的被扶養人為其父,60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即獲賠年限為20年,其共有扶養人3人(包括甲)。此時甲父年獲賠償額為:M×(1/3),總獲賠償額:M×(1/3)×20

綜上情形一到三,當被扶養人單一時,只需考慮被扶養人的年獲賠償額(即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就可直接計算出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總額。
  
假定情形四:甲的被扶養人一為其子,12歲,即獲賠年限為6年,其共有扶養人2人(包括甲);甲的被扶養人二為其父,60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即獲賠年限為20年,其共有扶養人1人(僅有甲)。

此種情形由于甲子、甲父的獲賠年限不同,因而需分不同年限計算各自的應獲賠償額。第一階段為6年,此時甲子可獲年賠償額為M×(1/2);此時甲父可獲年賠償額為M;但兩被扶養人的可獲年賠償總額超過了年賠償總額累計數M的限制,因而要計算各自年賠償額所占比例,甲子:[M×(1/2]/[M×(1/2+M]=1/2/1/2+1),甲父:M/[M×(1/2+M]=1/1/2+1)。此階段,甲子的獲賠償額為:M×[1/2/1/2+1]×6,甲父獲賠償額為:M×[1/1/2+1]×6。第二階段為14年,此階段只有甲父可獲賠,甲父可獲年賠償額為M,甲父獲賠償額為M×14。綜上,甲子可獲賠償額為M×[1/2/1/2+1]×6,甲父可獲賠償額為M×[1/1/2+1]×6+M×14

假定情形五:甲的被扶養人一為其子,12歲,即獲賠年限為6年,其共有扶養人2人(包括甲);甲的被扶養人二為其父,60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即獲賠年限為20年,其共有扶養人3人(包括甲)。

此種情形由于甲子、甲父的獲賠年限不同,因而需分不同年限計算各自的應獲賠償額。第一階段為6年,此時甲子可獲年賠償額為M×(1/2);此時甲父可獲年賠償額為M×(1/3);兩被扶養人的可獲年賠償總額不超過年賠償總額累計數M的限制,此時分別計算各自可獲賠償額,甲子:M×(1/2)×6;甲父:M×(1/3)×6。第二階段為14年,此時只有甲父可獲賠,甲父可獲年賠償額為M×(1/3);甲父獲賠償額為M×(1/3)×14。綜上,甲子可獲賠償額為M×(1/2)×6,甲父可獲賠償額為M×(1/3)×6+M×(1/3)×14

假定情形六:甲的被扶養人一為其子,12歲,即獲賠年限為6年,其共有扶養人2人(包括甲);甲的被扶養人二為其女,10歲,即獲賠年限為8年,其共有扶養人2人(包括甲);甲的被扶養人三為其父,60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即獲賠年限為20年,其共有扶養人3人(包括甲)。

此種情形由于甲子、甲女、甲父的獲賠年限不同,因而需分不同年限計算各自的應獲賠償額。

第一階段為6年,此時甲子可獲年賠償額為M×(1/2);甲女可獲年賠償額為M×(1/2);此時甲父可獲年賠償額為M×(1/3);三被扶養人的可獲年賠償總額超過年賠償總額累計數M的限制,因而要計算各自年賠償額所占比例,甲子:[M×(1/2]/[M×(1/2+M×(1/2+M×(1/3]=1/2/1/2+1/2+1/3);甲女:[M×(1/2]/[M×(1/2+M×(1/2+M×(1/3]=1/2/1/2+1/2+1/3);甲父:[M×(1/3]/[M×(1/2+M×(1/2+M×(1/3]=1/3/1/2+1/2+1/3)。此階段,甲子的獲賠償額為:M×[1/2/1/2+1/2+1/3]×6;甲女的獲賠償額為:M×[1/2/1/2+1/2+1/3]×6;甲父的獲賠償額為:M×[1/3/1/2+1/2+1/3]×6

第二階段為2年,此時只有甲女和甲父可獲賠,甲女可獲年賠償額為M×(1/2),甲父可獲年賠償額為M×(1/3),兩被扶養人的可獲年賠償總額不超過年賠償總額累計數M的限制,此時分別計算各自可獲賠償額,甲女:M×(1/2)×2,甲父:M×(1/3)×2

第三階段為12年,此時只有甲父可獲賠,甲父可獲年賠償額為M×(1/3),甲父獲賠償額為M×(1/3)×12

綜上,甲子可獲賠償額為M×[1/2/1/2+1/2+1/3]×6;甲女可獲賠償額為M×[1/2/1/2+1/2+1/3]×6+M×(1/2)×2;甲父可獲賠償額為M×[1/3/1/2+1/2+1/3]×6+M×(1/3)×2+M×(1/3)×12

綜上情形四到六,當被扶養人為多數時,一般應首先劃分獲賠年限,在共同的獲賠年限里,看各被扶養人的可獲年賠償總額是否超過年賠償總額累計數的限制(如超過則要分別計算各自年賠償額所占比例,在此基礎上計算各自在共同獲賠年限中的賠償額,如若不超過則直接計算各自可獲賠償額),最后在個別被扶養人單獨的獲賠年限中,則可以直接計算其可獲賠償額。

當然,以上情形針對的是受害者死亡賠償時的情形,且沒有考慮賠償責任比例,當在現實個案中時,當作為受害人的扶養人死亡或致殘時,要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及侵權糾紛中的責任比例計算出具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