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員缺乏安全意識和承包人無建筑資質是主要原因。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提高,農村面貌煥然一新,很多農民蓋起了樓房、別墅,對房屋進行翻修、裝璜,但在建房、裝璜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似乎并未引起施工者和建房者的足夠重視,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對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帶來不小影響。

最近,筆者深入海安法院,對近年來該院審理的涉及農村建房過程中施工人員受傷的案件進行了調查,并從幾位從事民事審判一線的法官處了解到,農村建房或裝璜工程,一般由房主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許多還要經過轉包,再由承包人雇傭其他人進行施工。此類糾紛訴至法院,大都以雇傭過程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主,由受傷的雇員起訴雇主或要求房主和轉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筆者通過調查發現,2005年,該院共受理雇員受傷案件29件,20061月至20073月共受理25件,其中大多數案件都是發生在農村建房或裝璜過程中。

該院長期從事民事審判一線工作的邵伯新法官介紹說,農村建房過程中施工人員受傷一類案件的特點主要表現為:一是此類案件在農村影響較大,對受害者和雇主家庭的影響明顯。一旦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在農村都是影響較廣泛的大事,加之受害者往往傷害程度比較嚴重,對受害者家庭的勞動力和經濟收入影響很大,而對雇主這樣的農村“土包工頭”而言,其自身經濟狀況也并不太好,巨額的賠償往往讓他們和他們的家庭不堪重負。二是受害者受傷情況都比較嚴重,很多都致殘疾。在筆者調查中發現,在該院2006年至20073月份審理的25件雇員受傷案件中,就有17人致殘。三是此類案件的訴訟標的額都較大,且大多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也給調解工作帶來一定難度,此類案件的調解率要低于其他案件。因為此類案件受害者都花去不少醫藥費,其損失還有誤工費、殘疾損害賠償金,不少還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大多數案件標的額都較大,也拿上述25件雇員受傷案件分析,其標的超過5萬元的就有12件,低于1萬元的只有1件,平均標的額達7.25萬元。而標的額大相對也增加了調解的難度,這類案件的調解率僅為40%左右,且調解結案的都是標的額較小的案件。

農村建房過程中一個施工人員受傷,往往就會影響到一個甚至是幾個家庭今后的生活,一般受傷者都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家里的頂梁柱,一旦失去或部分失去勞動力,對一個農村家庭的影響可想而知,這類案件頻頻發生的現狀,讓我們不得不深思,是什么原因使得這類案件屢屢發生,我們又能不能做到防止此類事情少發生,直至不發生,我們該從哪些方面去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范,在發生事故后又如何使事故的影響降到最低。

該院民一庭盧義林副庭長告訴我們,雇員受傷案件頻發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人員安全意識較差,防范保護措施不到位,許多施工人員都是在無保護措施狀態下施工。二是此類案件轉包情況較多,實際承包人大多沒有建筑資質或借用他人建筑資質。大多數農村承包者都沒有相應的建筑資質,建房者也往往注意不到這些問題,而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房者往往也要承擔連責任。除了這兩個主要因素,以下幾方面因素也是此類事故頻發的原因,一是施工硬件設施比較落后,一些本應由機械操作的危險工作,出于節約成本考慮,大多采用人工操作;二是雇主沒有防范風險的意識,都沒有辦理工傷保險,農村承包建房相對大的建筑工程而言屬于“小本生意”,大多雇主不愿花費本錢去為雇工買保險或辦理工傷保險等,對安全事故的發生存在僥幸心理;三是相關部門監管措施不嚴,雖然很多承包人沒有相應建筑資質,但卻鮮有部門對此予以過問和查處,導致此類事故時有發生。

如何更好地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有效規范農村建筑行業行為,更好地處理好此類糾紛,為農村的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海安法院主管民一庭的丁興育院長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去尋找對策。

一是加強有關安全防范、安全施工方面的知識宣傳,法院可以通過法律宣傳、巡回審判等形式起到宣傳教育作用。對承包者和施工人員,應讓其了解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嚴重后果,不僅要加強安全意識,還要做到硬件保障,減少此類事故發生;同時為防意外,應當為雇工辦理相應的工傷保險;通過此類案件的審理,讓農村施工者提高安全警惕,吸取別人的教訓。二是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和審核力度。有關主管部門應強化責任意識,充分履行職能,對無建筑資質的承包者加強監管,對申請者嚴格審核,對無資質者堅決予以制止和處罰,規范農村建筑行業。三是建房者或發包人也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應尋找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單位進行施工,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查對方有無資質,而不能貪圖省錢省事,等萬一發生事故時就后悔莫及了。四是一旦發生此類糾紛,法院要從多元化角度解決糾紛,充分發揮基層民間調解組織的作用,建立矛盾調處協作機制,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