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師關系異化表現及其成因分析
作者:顧春旺 發布時間:2014-06-19 瀏覽次數:1521
【內容摘要】 法官與律師本應建立的是一種訴訟內外的和諧關系,但在現實生活中,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卻出現了異化,一方面,法官律師相煎太急;另一方面,法官律師過從甚密。為構建和諧的法官律師關系,法院應當從現階段和遠景的雙視角出發,合理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既要抓好現階段的可操作性層面問題,又要做好遠景規劃,即構建一個法律職業共同體,循序漸進解決問題。
【關鍵詞】 法官 律師 法律職業共同體
"法官與律師同為法律人,法官與律師的互動是法律活動中最活躍的因素。"( )法官與律師本應建立的是一種訴訟內外的和諧關系,但在現實生活中,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卻出現了異化,"法官與律師的關系遠未達到和諧之境界, 摩擦和沖突, 齷齪和無奈時常困擾著法官與律師。"
一、法官律師關系異化表現
(一)異化表現一:法官律師相煎太急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法官和律師同是法律人,有著共同的價值追求,"法官和律師都是法律的仆人,各自有著不同的使命,但都為同一個目的服務。"( )二者的共性為雙方合作共贏奠定了基礎,但因各種現實因素和利益考量,法官律師"相煎太急"的事并不鮮見,這里既有法官的出位,也有律師的出位。
1、法官出位
法官的出位主要表現為個別法官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不尊重。在個別法官眼里,律師經濟人的身份決定了其執業目的只是利用各種手段實現自身利益,追逐的是一種個人利益。而自己卻是公權力的行使者,代表的是國家利益。因此,往往以一種居高臨下的領導者的姿態與律師相處,輕視律師、排斥律師,對律師的舉證、質證、辯論發言等相關執業權利任意剝奪,對律師的意見置若罔聞,對律師的發言經常制止,甚至還發生法官在法庭上痛斥律師, 將律師驅出法庭的事情。目前,律師舉證難、質證難、辯論發言難、正確意見被采納難等已經成為制約律師業健康發展的一大頑癥。下面是一組教育部"依法治國與律師權利保障"課題組在2008年的調研數據,頗能說明問題:
律師能否在法庭上充分舉證、質證?
律師能否在法庭上充分發言?
律師的辯論意見能否在判決書中得到反映?
對不采信的證據是否會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從以上數據,我們不難看出,法官與律師對上述問題的判斷存有較大差異,大部分法官認為自己在維護律師的相關權益上做得比較到位,但在律師看來,法官在維護律師的相關權益上做得并不到位。在此我們不做評價,但希望法官能學會換位思考,換個角度,正視律師眼中的舉證難、質證難、辯論發言難、正確意見被采納難等問題,從自身做起,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和諧的法官律師關系。
2、律師出位
在現如今法治環境下,律師出位的現象時有發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勢。"近來,一些律師在法庭上咆哮公堂,一些律師在網絡上專門發布損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言論,一些律師對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釋和改革措施多加指責。"( )律師出位的花樣可謂層出不窮、不斷翻新:有的律師為達目的,故意玩弄訴訟技巧拖延案件審理;有的律師不遵守法庭秩序,不服從法官安排,甚至辱罵、誣陷法官;有的律師在法庭上云山霧罩, 不知所云, 在法庭下卻死纏硬磨、一副不達目的死不罷休的架勢;有的律師自恃資格老, 層次高, 頭上光環多,無論是言語還是行為都缺少對法官的基本尊重;有的律師為贏得訴訟, 無所不用其極,充分調動各種社會資源干預法官辦案;有的律師為將訴訟不成功原因歸咎于法官,故意搬弄是非、混淆視聽,唆使當事人對法官無端投訴;有的律師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散布不實言論,誤導輿論,向法官施壓等。
(二)異化表現二:法官律師過從甚密
相較于法官律師彼此互不尊重、互不信任、相煎太急的表現形式,法官律師關系異化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則為廣大公眾所熟知,即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交往、過從甚密。主要表現為:
1、通過權錢交易謀求非正當利益
導致法官律師權錢交易的因素有很多,有律師的因素,也有我們法官自身的因素。從律師角度分析,有的律師為贏得訴訟,唆使或暗示當事人向法官行賄;有的律師進行風險代理,主動出擊親自向法官行賄;有的律師為尋找案源,以介紹費等方式向法官行賄;有的律師為謀求某種"長遠利益",對法官進行所謂的"長線投資"等;從法官角度分析,有的法官出于人情世故等因素考量,違背職業操守,"被動"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的請客送禮;有的法官則抵擋不住金錢誘惑,喪失底線,主動索賄。隨著社會發展,法官律師權錢交易的形式除傳統的現金交易、請客送禮外,又翻新了許多新的名目,如贈送購物卡、禮品券等有價證券,報銷車旅費,借用交通工具,提供免費休閑娛樂等。
2、利用各種關系進行非正常交往
依據現有的培育體系,我國法律從業者主要培育渠道為各高等院校的政法院系。施行司法考試后,法官和律師的來源渠道更趨向一致,他們有著更為相近的職業培養路徑,法官和律師之間很有可能是同學關系、校友關系甚至是師生關系,從而形成了一張錯綜復雜的關系網,具有天然的"血緣關系"屬性,使得法官與律師的某些非正常交往更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除此外,在我國,父子、夫妻、親戚分別從事法官或律師的也不在少數。同時,有不少律師曾擔任過法官,在法院系統有著豐富的"人脈"資源。因此,在利益驅動下,律師和法官通過這張巨大的關系網或主動或被動、或有意或無意地進行著各種看似正常的交往。
二、法官律師關系異化原因分析
目前,法官律師關系實然狀態與應然狀態之間,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兩者關系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異化,究其原因應是多方面的:
(一)法律職業共同體沒有形成--難有職業認同
沒有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缺乏職業認同,容易導致雙方的對抗,應是我國法官律師難以建立起和諧關系的根本原因所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立是一個社會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志。"( )在此職業共同體中,法官與律師"分享共同的知識、信念和意義。"( )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是需要具備一定法律土壤的,只有"當專門的法律人員、專門的法律機構向社會表示著的是同一種東西--法律,宣示的是同一種力量--正義時,法律職業群體便轉化成了與法律職業者個人相區別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很顯然,在目前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條件還不完全具備。在中國法治尚不健全的今天,法官與律師作為兩個不同的職業群體,因缺乏必要的職業認同,彼此間互不信任、互不尊重、容易走向對抗也就不難理解了。
(二)司法軟環境不佳--便于滋生腐敗
受法制傳統影響,中國"和多數國家一樣, 在實現法治之前, 普遍的國情是行政權強大而司法權弱化。"( )在法院地位普遍不高, 司法活動受各種力量牽制的特殊國情下,"本來作為獨立審判的法官尚不能對案件發表獨立意見, 需考慮審委會、院長、庭長的意見, 注意黨政機關的動向, 還不能忘記媒體的力量、公意的所在。"( )加之,"中國是人情社會,這種人情在每一個角落都不難覓其蹤跡。"( )因此,"深悉此道的律師便' 理性'的將主要精力放在庭外, 這不能不說是適應環境的結果。"( )
(三)政治經濟地位不對等--易使雙方關系出現變形
法官掌握著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代表的是一種公權力,受中國傳統官本位的影響,部分法官面對代表私權利的律師時,有著一種天生的優越感。"法官與律師在政治上的不平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私權較公權的不平等, 這多少會造成代表私權的律師在爭取權利的時候的被動、消極和忍讓。"( )而與雙方現實政治地位形成強烈反差的是雙方現實經濟地位的差異性。目前,我國法官收入主要由國家財政支付, 其收入等同于一般公務員,加之我國長期實行低薪制,法官收入只能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而與之形成顯明對比的是由于律師收費的市場化,許多律師的收入遠高于法官。尤其,在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環境下,法官承擔著繁重的工作量和承受著巨大的工作壓力,面對律師的高收入,個別法官心態出現失衡,加之司法權的特殊性,雙方政治經濟地位的不對等,從而使得雙方關系出現異化。一方面,個別法官開始尋求權利尋租,與有求于己的律師達成某種默契,雙方一拍即合。另一方面,個別法官與律師互相鄙視、互不尊重,導致雙方關系緊張。
(四)立法不夠完善--加劇雙方矛盾
立法上的不完善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對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權利保障不足。我國律師名義上享有很多權利,但這些權利的行使因為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實踐的限制,往往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如律師的會見權、調查取證權、閱卷權、辯護權等都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而《刑法》第306條對律師偽證罪的規定更是被律師界視為對其職業歧視的重要表現。但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加強律師執業權益保障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但對法官職業權益的保障卻鮮有人提及,在現有司法環境下,法官的執業環境并不盡如人意,法官也不是總是處于強勢的一方,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如其名譽權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惡意攻擊常被侵犯,可鮮有法律予以保護,更少有人關注。另一方面,對法官律師違規的懲戒制度不夠完善,操作性不強。我國目前在立法上對法官律師的懲戒制度的設計主要集中在對雙方非正常交往的打擊上,試圖在兩者之間建立有效的"隔離帶"和"防火墻",但在對法官律師出位的行為的懲治上,卻缺乏必要的制度設計。如法官侵犯律師合法執業權益的問題,如律師藐視法庭秩序、損害法律威信的問題等,都缺少可操作性的懲戒制度予以規范。
三、構建法官律師和諧關系的幾點建議
法官律師關系的異化,既有歷史傳統因素,也有現實國情因素;既有法律體系內的因素,也有法律體系外的因素;既有法院、法官的因素,也有律師業、律師的因素。但作為法院、法官,我們首先要進行自我反省,從自身做起,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構建和諧的法官律師關系、構建和諧的司法環境作出應有的努力。
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官律師關系的異化也絕非一日之功,因此,解決法官與律師關系異化也切不可一蹴而就,而應當從現階段和遠景的雙視角出發,合理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循序漸進解決問題。
(一)現階段可操作層面
1、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
法官職業道德建設要雙管齊下,一方面法官自身要加強自律,"一個業務再精的法官,如果道德操守上過不了關,他依然是會做壞事的。"( )因此,法官要嚴格要求自己,培養自己"獨立、中立、誠信的法官人格。"( )另一方面,各級法院的政治部可通過樹立典型模范、開展專項教育活動等方式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并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長效機制。
2、完善法官獎懲機制
為構建和諧的法官律師關系,法官獎懲機制應包括三部分:一是針對法官律師權錢交易的懲罰機制;二是針對法官對律師的出位行為的懲罰機制;三是針對構建良好法官律師關系的獎勵機制。目前,制度設計相對比較完善的領域是針對法官律師權錢交易的懲罰機制,上到國家法律、下到各級法院內部規章制度規定得都較為完備,當然這些法律和制度還存在一個執行力的問題。然而,法官獎懲機制的另兩塊領域卻容易被人疏忽,我們很難找到一份較為完備的文件是專門針對法官對律師的出位行為進行懲罰的,或是專門針對構建良好法官律師關系進行獎勵的。因此,在這兩塊領域,應盡快完善機制建設,宜盡早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以機制來規范行為,達到構建和諧法官律師關系的目的。
3、完善法官監督機制
"任何沒有監督的權力都有被濫用的危險。"( )構建和諧的法官律師關系必須加強對法官的監督。
一是要加強內部監督。除常規的內部監督機制如紀檢監督、審務監督外,筆者認為針對法官律師關系還可再設立兩種監督方式:一種是設立法官律師社會關系備案制度。要求法官主動申報與本人存有同學、師生、夫妻、父子或其他社會關系的律師名單及交往情況并予以備案。另一種是設立法官違規行為備案制度。對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交往及出位行為,除依法予以懲處外,還應當對法官違規行為進行備案并與法官晉職晉級掛鉤。
二是要加強外部監督。外部監督的方式形式多樣,從實際效果和可操作性層面考量,法院可擇優選擇這幾種外部監督方式:(1)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律協內設立舉報電話和郵箱,方便律師投訴;(2)加強人大、政協對法院的監督,防止法院內部處理出現偏袒現象;(3)在現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文書上網、庭審公開等司法公開舉措,讓司法權在陽光下操作。
4、尊重理解律師執業行為
對律師執業中出現的相關行為,尤其是法官眼里的某些律師的"不和諧"行為我們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要充分尊重和理解律師執業行為,嚴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尊重是因為:從大處著眼,律師作為法律人在推動我國法治進程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從小處著眼,律師將當事人雜亂無章的語言和繁瑣的案件事實通過自己的工作轉化為法律語言呈現在法官面前,并協助法官做了大量當事人的工作,極大地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理應得到尊重。理解是因為:律師作為法律人,本應享有的律師權益在現有的司法環境中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其對法官的不敬或做出的"不和諧"行為往往背后有法官的先行不敬行為的影子;同時,律師作為經濟人,其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利益、追逐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的行為,既是其職責所在,也符合其經濟人的屬性,應予以理解并適度包容。
5、嚴厲打擊律師非法行為
在尊重理解律師執業行為的同時,要嚴格區分律師行為的性質,對律師的違法行為,我們應該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予以制裁,以維護司法尊嚴。鑒于當前對律師非法行為的制裁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如處理不當可能引發不良社會后果,特提以下建議:(1)加強安檢工作,開庭前可對律師及當事人攜帶的手機等電子設備予以暫時保存;(2)做好律師庭審中非法行為證據保全工作,庭審必須實行三同步,其他場合的非法行為如條件具備,也應在第一時間進行非法行為證據保全;(3)對律師非法行為的制裁必須在證據確鑿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嚴格審批;(4)做好輿論應對工作,制定輿論應對應急預案,正確引導社會輿論;(5)暢通法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及律協的信息溝通渠道,對律師的出位行為及時通報其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和律協;(6)借鑒銀行業建立個人誠信系統的成功經驗,在條件成熟時,建立覆蓋全國的律師非法行為信息查詢系統,對律師非法行為適時錄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6、搭建法官律師正常溝通平臺
"法官與律師的交往,應該更多一些疏導性機制,疏導和建立正當交往的方式,這樣不正當交往方式才能得以杜絕……只有打開前門,才能關閉后門。"( )法院應主動聯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及律協積極為法官律師間的正常交往構建良好的溝通平臺,這種溝通平臺應是立體的、多層次的,如可建立法官協會與律師協會的對等交流平臺,作為行業協會組織,法官協會與律師協會可充分發揮其作為非公權力機關的優勢,通過行業協會間磋商的形式,進行實務研討,加強業務交流,增進法律共識。
(二)遠景規劃--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
"假如法律職業者不能夠形成一個團結的、具有共同語言和共同思維框架的集團,則法律界內部的溝通和交流就會變得障礙重重,司法過程的配合與制約勢必變成不配合、難制約。"( )目前,我國法官律師關系的異化,除司法大環境外,追本溯源,其關鍵還是未能形成一個法律職業共同體。因此,如何構建一個"具有共同的教育和培訓的背景,對法律的尊崇和信仰,具有共同的利益,具有共同的職業倫理"( )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擺在我們面前亟需解決卻又較為棘手的難題。
1、培育法官律師的共同法律信仰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法官律師應該忠實于法律,信仰和追求共同的法律精神,自愿成為法律的仆人,要對法律心悅誠服的崇拜和遵從。但要培育法官律師的法律信仰,實屬不易。正如教育要從娃娃抓起一樣,法官律師對法律的信仰和崇敬,要從法官律師接觸法律的第一天起就要抓起,高等院校的政法院系是培養法律人才的搖籃,因此高等院校的政法院系理應承擔起培育法官律師法律信仰的重任。同時法律信仰的形成還依賴于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因此,為法官、律師盡可能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業環境也必不可少,對法官來說,應盡量保障法官獨立的司法審判權免受外界干擾;對律師來說,應盡量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2、恪守法官律師的共同司法倫理
"任何職業活動都必須有自己的倫理。"( )法官律師同為法律人,應該恪守共同的司法倫理。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作為'國家法曹'的法官和'在野法曹'的律師雖然社會分工與職責不同……但都擔負著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保障人權的神圣職責。"( )因此,法官與律師之間應該是一種 "價值追求上的同志式關系、在司法理念上的同學式關系、在司法活動中的同仁式關系。"( )雙方在司法活動中,恪守共同司法倫理,將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相結合,并通過個案正義實現社會普遍正義,從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3、建立法官律師的雙向流通機制
法官律師間如能建立正常的雙向流通機制將極大的增進法官律師間的了解,使雙方職業價值取向和職業目標追求趨向一致,增進彼此的職業認同感。這一點,國外的很多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例如,在美國、英國以及我國香港地區,法官均是從優秀的律師中選拔,正因如此,在普通法系國家"一個律師是很難去界定或者判斷一個法官的權威和職業操守……他所有要做的也是讓陪審團相信他為自己當事人的辯護,而不是費盡心思利用各種道德或不道德的手段讓法官相信,因為法官只是一個居中的裁判者。"( )另外,在律師向法官的流通中,我國也曾經有過很成功的典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長沈鈞儒、第二任院長董必武都曾經是很成功的律師,正是律師工作讓他們積累了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但是,目前我國要從優秀律師中選拔法官卻存有諸多障礙:一是法官經濟地位問題,正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國法官經濟收入與律師還存有較大差異,因此,在我國因為經濟收入等原因,法官改行做律師的不在少數,但律師改行做法官的卻為數不多。二是受我國法官選拔制度的限制,依據現有法律,要成為一名法官除需要通過司法考試外,還要通過公務員考試,優秀律師要進入法官隊伍,公務員考試是一道檻,如年齡的限制等。職業流通不暢,何談職業認同?因此,提高法官經濟地位、完善法官選拔制度應在一定時期內提上議事日程。
構建和諧的法官律師關系,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每個法律人攜起手來共同努力。只有共同努力,從自身做起,才能早日實現法官律師關系的和諧、司法的和諧、社會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