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掌打出的命案是故意傷害致死,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作者:劉世紅 發布時間:2014-06-17 瀏覽次數:1343
被告人姜某十多年前與朱某在火車上相遇,朱某曾給予姜某經濟上的幫助,后姜某便隔三差五的去朱家走走,有時還去朱某開辦的工廠找朱某,朱某便交待當時在其廠里擔任門衛的被害人張某:不要讓閑雜人員進廠。于是姜某再次到廠里找朱某時,便被張某打發回去了。事隔一年多,姜某找到張某的家,要求張某陪他去找朱某,而此時的張某因年事已高,已離廠回家,于是拒絕了姜某的要求,讓姜某自己去找,兩人為此發生爭吵。姜某認為張某之前不讓他進廠找朱某是在耍弄他,故意破壞他和朱某的關系,便揮手打了張某一巴掌,毫無防備的張某重重地摔倒在地,頓時耳部流血,周圍鄰居立即報警,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法醫鑒定,張某左下頜部皮膚隆起,切開見出血,唇粘膜局部破損,右枕部頭皮見挫擦傷,局部頭皮腫脹,顱骨及顱底骨折形變,額葉腦挫裂傷等,符合頭面部遭鈍性外力作用后摔跌致顱腦損傷死亡。公訴機關以姜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因被告人姜某經鑒定存在偏執性精神障礙,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曾因毆打他人和毀壞單位財物,受過行政及刑事處罰,有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重處罰。綜合全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姜某減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姜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二、被告人姜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6519.5元;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人的行為是故意傷害(致死)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只是打被害人一巴掌,不致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完全屬于意外,故被告人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應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在爭吵過程中,打被害人一巴掌,主觀上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并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故意傷害罪(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在量刑上差距很大,在審判實踐常常為如何定罪產生爭議。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屬于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傷害后果的發生,結果卻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構成的特征是:1、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只有致人傷害的故意而無致人死亡的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于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行為人既無傷害的故意,更無殺人的故意,其犯罪構成的特征是:1、客觀方面表現為由于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方面出于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二罪的共同點在于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均出于過失,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應綜合全案考察,從實施行為時的對象、環境、打擊的部位、力度、雙方的關系及造成的傷害程度等不同情況,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傷害他人還是只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過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結合本案,被告人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具體分析如下:
從主觀方面看,第一、被告人因自身存在精神障礙,把被害人臆想成故意和他作對,破壞他和朱某關系的“敵人”,當被害人拒絕陪他去找朱某時,便怒由心生,不計后果地揮手抽打被害人一巴掌,表明其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第二,從被害人的尸體解剖發現,被害人左下頜部皮膚隆起,切開見出血,唇粘膜局部破損,可見被告人擊打被害人的力度很大,一位身強力壯的中年人用力抽打一位身體瘦弱的七旬老漢,其應當意識到可能會造成危害被害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被告人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說明被告人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惡性。第三、被告人找被害人的目的是希望被害人陪他一起找朱某,并沒有蓄意要對被害人實施加害行為,當被害人拒絕其要求時,才因一時發怒揮手抽打被害人,被害人因頭面部遭鈍性外力作用后摔跌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被告人所希望發生的后果。
從客觀方面看,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并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后過失所致。
綜上,被告人姜某主觀上具有傷害張某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的行為,并造成了被害人張某死亡的結果。被告人姜某應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