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能否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債權的實現
作者:劉江洲、史瑞凱 發布時間:2014-06-13 瀏覽次數:1181
本案在審理中,對丈夫杜某某是否有權代理妻子王某某接受婚前債權的實現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基于家事代理權,丈夫有權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債權的實現。陳某某在還款時,王某某與杜某某仍是夫妻關系,其有理由相信杜某某有權代王某某收取借款。陳某某已將借款支付給杜某某,不論王某某是否認可,陳某某不應該再次償還借款,故應當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丈夫無權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債權的實現。王某某向陳某某的借款是王某某的婚前債權,杜某某代王某某收取婚前債權的行為,應當經過王某某的本人授權或事后追認,現王某某否認杜某某的代收行為,故本案陳某某的付款責任不應免除。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婚前債權婚后實現仍屬婚前財產。婚前債權雖然在婚后實現,但在債權成立之時即已經產生存在利益,此利益雖不能即時實現,但卻已確定存在。且基于債的相對性,這種利益專門相對于債權成立時的債權人(債權轉讓除外),不因婚后實現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前債權于婚后實現,仍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二,婚前債權的實現不適用家事代理。家事代理權在我國適用的法律依據來自于《婚姻法》第17條第2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將婚姻法該條規定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我國家事代理權適用的范圍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前面已經分析婚前債權于婚后實現,仍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故家事代理權不適用婚前債權。
第三,被告的還款行為存在惡意。從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分析,借款是從原告王某某的賬戶轉給被告,被告出具的借條中出借方亦載明是原告,因此,被告在借款時,顯然已意識到該筆債權債務關系的相對方是原告。從原、被告互通短信內容來看,原告于2013年8月要求被告將錢打到其賬戶,后又明確告知此筆借款是原告個人行為,然被告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卻故意告知原告已將錢還給杜某某,并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仍于
綜上,丈夫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債權的實現,未經妻子事前授權或事后追認的,代理行為無效。加之本案被告的還款行為本身存在惡意,因此,其應當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