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車輛被出租用于搶劫后發生事故能否索賠?
作者:華茜、薛雨 發布時間:2014-06-13 瀏覽次數:1076
這輛轎車的車主是鹽城人顧峰,他哥哥經營著一家租車服務部,平時,顧峰就幫著哥哥打點服務部的租賃生意,顧峰自己名下的現代轎車也停在服務部。
沒想到,當晚王軍與其他8人分別駕駛著這輛租來的轎車和雇來的另一輛黑車,來到位于常州的某廠房內的賭檔,攜帶事先準備好的紅纓槍、鐵棍、匕首等工具,蒙面闖入該賭檔,采用言語威脅、暴力毆打等方式,搶走了屋內賭客的兩只女士拎包,劫得現金24000元,毆打試圖反抗的姜棟、嚴曉怡,并導致姜棟不治身亡、嚴曉怡受傷的嚴重后果。事后,9人分贓后,分道揚鑣。王軍等5人駕駛該現代轎車逃回鹽城,在無錫玉祁某路段,該車發生側翻事故,作了案后的王軍居然還報警并報保險公司處理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這起搶劫案在常州審結,這輛涉案轎車被發還給車主顧峰。由于車子在事故中損壞嚴重,顧峰花去修理費6萬余元。當顧峰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告知,根據保險條款規定,因車輛被利用作為搶劫工具,屬于保險公司免責的范圍,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2013年10月,經協商無果,顧峰訴至惠山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60540元。
車輛用途是否被改變?
庭審中,保險公司提出,顧峰擅自把家用轎車用來營運,違反了保險條款,“根據家庭自用車保險條款,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顧峰聲稱,自己和王軍是認識的,把車借給他使用,不能算是改變車輛用途。然而保險公司經過調查,找到了當天的租車協議。協議雖然是以租車服務部的名義和王軍所簽訂,但是協議中的車輛卻是顧峰名下的家用車,并不登記在服務部的營運車輛中。
面對證據,顧峰承認,租給王軍的現代轎車,是自己的家用車。當日,王軍到哥哥經營的租車服務部租車,接待王軍的是顧峰。顧峰想到自己的車平時也停在服務部的停車場,車型剛好符合王軍的要求,為了賺些外快,便把自己的家用車租給了王軍,以150元一天收取租金。
保險公司是否免責?
“我并不知道王軍租車是用于實施搶劫,這不是我的責任”。顧峰認為,搶劫案與自己無關,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用于從事搶劫犯罪的違法活動為由拒絕賠償,損害了自己作為車主的利益。
顧峰出示了保險公司的定損單,“保險公司已經對我的車進行了定損,金額是60540元,說明保險公司已經認可了我的損失,為什么就不能理賠呢?”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上的免責條款說得很清楚,“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從事違法活動的是車主本人,還是租借方,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并不影響對違反保險條款事實的認定。
顧峰提出,保險公司可以先理賠后向王軍追償,這一要求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把車租出去并已從中獲利,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風險。如果原告要追究車輛損失的話,那也應該是起訴侵權行為人王軍,而與保險公司無關”。
免責條款是否“明確說明”?
對于保險公司辯稱的兩條免責條款,顧峰卻稱自己并不知曉,因為在簽保單時保險公司未向其對免責條款內容進行明確說明,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投保單中的簽名并不是本人簽寫。經過筆跡鑒定,投保單中的投保人簽名的確不是顧峰本人所寫。
但是保險公司認為,搶劫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保險公司已在保單上提示閱讀該免責條款,在保險條款中也將相關免責條款以加黑加粗的字體印制,已履行了告知義務。
法官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將免責條款的內容、情形、法律后果明確告知投保人,但是對于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條款的無證駕駛、酒后駕車、肇事逃逸、利用車輛從事犯罪活動等,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可適當減輕。本案中,保險公司已在保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的內容,即使保險公司未將搶劫的定義、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確解釋,顧峰也應當知道搶劫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會對免責條款的理解產生歧義。因此顧峰雖未在保單上簽名,但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生效,保險公司不應向顧峰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顧峰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