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法院加強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工作,1-5月,共審結非訴行政執行案件120件。同時,審查程序進一步規范,改過去一名審判員承辦為合議庭承辦、一名審判員主辦,充分發揮合議庭功能;審查效果進一步提升,實現零申訴、零信訪,有力地支持和監督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1、嚴格審查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只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審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即申請執行人)是否是備處罰主體資格?是否存在無職權或超越職權的現象。

 

2、嚴格審查證據材料的合法性。行政機關提供的詢問筆錄、陳述談話筆錄等,是否有行政執行人員,被詢問人、談話人的簽名或蓋章。對行政機關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審查其是否載明勘察時間、地點和事件經過,是否有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

 

3、嚴格審查適用法律規范的合法性。行政主體在適用法律法規上的錯誤表現為適用法律法規有遺漏,而遺漏的又恰恰是必須適用的法律規范;適用規章時疏于對規章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而適用了已經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規范;應適用特別法律規范,卻適用一般法律規范等。對于法律適用不準確的,應當視為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對所引用的法律條文正確,只是表述方式上存在瑕疵,建議行政機關自行改正。

 

4、嚴格審查被執行行為程序的合法性。即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懲罰是否適用了屬于法定的程序種類;是否缺少、遺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一個步驟;是否缺少必要的形式;是否違反法定順序;是否超過了法定期限等等。

 

5、嚴格審查留置送達方式的合法性。在受送達人拒收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是否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后,將文書留置送達。如果僅僅有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簽字而沒有邀請相關人員到場,應認定送達程序不合法。

 

6、嚴格審查申請執行期限的時效性。主要包含審查非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送達被申請執行人;審查非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審查非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行政主體如果逾期申請的,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