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把牢“放”與“關”最后防線
作者:王曉紅 發布時間:2014-06-11 瀏覽次數:947
王某因酒駕被判拘役一個月,判決后刑庭法官把他送往看守所的時候,他的血壓驟漲到220,關還是放?慣偷阮某在看守所檢查出體內含有金屬異物,妄圖逃避法律的制裁,這樣的他關還是放?在當地曾造成惡劣影響的貪污犯郭某,一邊是民憤極大要求嚴懲,一邊卻是他事發時雙目接近失明,關還是放?這些保外就醫申請中遇到的棘手難題頻繁出現在徐州市中級法院司法鑒定處法官的面前。
如何既保證刑罰得到有效執行,防止罪犯逃脫責任,又能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徐州市中級法院暫予監外執行工作開創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樣本——“法官陪同、檢查留痕、三級把關、社會監督、定期公告”令上述問題迎刃而解。
長效管理 常年監控數十名保外就醫犯
5月28日,在徐州中院司法鑒定處處長董濤的辦公桌上,記者看到一份剛從云龍法院移送的材料,要求對張某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進行審核。
“又來了,這是張某第八個年頭申請復核。”董濤口中的張某今年67歲,2006年11月10日被云龍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由于他患有高血壓、冠心病、腦梗、心梗等多種隨時危及生命的疾病,已先后七次監外執行各一年。“只要刑期未滿,他的疾病仍在,那么他的保外就醫審核工作每年還要進行下去。”
每年像張某這樣的“老病號”在徐州司法鑒定處掛著號的有幾十號。為了防止他們暫予監外執行一年后,委托法院不及時進行復審導致對罪犯脫管(審)情況的發生,徐州中院建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臺賬,安排專人管理,每個案號上都標注了下次審核的時間,實現動態監管,一旦到期,就由中院司法鑒定處給相關基層法院刑庭下發通知提醒他們如期帶人檢查。對于期滿不申請或下落不明的罪犯,由法院直接做出逮捕決定移交公安機關收監。
記者在徐州地區保外就醫審查工作統計表上看到,2011年全市受理保外就醫申請102件,符合標準的有44件;2012年提出申請135件,符合標準51件;2013年申請達到160件,符合標準僅有59件;今年上半年已經接受近100例申請。
“近年來,申請保外就醫數有逐年上升的趨勢,但由于我們的從嚴把關,符合標準的保外就醫人員數并沒有出現水漲船高絕對化的上升。”對出自該處的每一個申請最后批復意見,董濤和他的團隊都充滿自信。
扎口管理 徐州司法鑒定領跑多年
國家出臺“保外就醫”原本是出于一種人道主義考慮,是針對一些確實身患疾病傷殘的服刑人員而實行的一種特殊政策。但是這些年來,普通民眾大多有一個不良印象:保外就醫,包括一些減刑、假釋等方式演繹出許多“越獄”潛規則,讓“保外就醫”成為逃脫法律懲罰的“后花園”。分管司法鑒定工作的徐州中院副院長戚志華向記者坦言:“目前我國法院、公安、監獄都有保外就醫批準權,立法標準不統一,成為保外就醫被社會詬病的一個重要因素。”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要求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范程序,從重追究違紀違法責任,嚴格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隨即,4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五款保外就醫進行了立法解釋,賦予了人民法院在暫予監外執行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實行由執行地中級法院決定執行的規定。
“這樣既體現了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中的剛性原則,做到統一扎口,避免政出多門,同時也增強了制約力,司法實踐中也便于執行和監督。”戚志華進一步解釋道,“其實早在三年前,徐州中院就進行了如何嚴格規范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審核工作的探索工作,通過不斷完善司法鑒定規章制度,規范專家會診意見及醫學診斷證明,確保各項醫學輔助檢查結果的客觀性,逐步形成了‘法官陪同、檢查留痕、三級把關、社會監督、定期公告’的先進工作經驗。”
科學流程 嚴密堵住“越獄”通道
在外人看來,對罪犯提出的保外就醫申請法院有放還是關的“生殺”大權,無疑是高危行業;而在徐州中院司法鑒定處的法官們看來,只要嚴格按照保外就醫的程序,嚴格控制醫學檢查環節,規范合議審批制度,強化社會監督,他們的職業風險就會下降為零,就能把牢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線。
2012年,徐州某看守所所長和駐所醫生接受在押罪犯馮某的賄賂,向徐州中院提出變更馮某強制措施意見并附相關身體檢測報告。中院進行審核時發現其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為慎重起見,還專門組織相關專家對其會診,最后根據相關規定,作出不符合保外就醫審核意見。但看守所所長和駐所醫生還是私自偽造相關文件,予以保外就醫。后因該罪犯實施其他犯罪被抓而案發,看守所所長和駐所醫生雙雙獲刑。
“這是慘痛的教訓,就發生在我們身邊。”為了防患于未然,近年來,徐州中院逐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審批程序,由兩名法醫負責審核工作,經審核認為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由處長簽發審核意見書,對擬保外就醫的,指定本院具有法醫資格的其他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評議,合議意見報處長、分管院長再二次合議,并由分管院長簽發審核意見書,實行三級把關、二次合議。
為了增強保外就醫醫學審核工作透明度,徐州中院還積極主動邀請檢察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保外就醫案件進行有效監督。對中央政法委要求的“三類罪犯”及“三種疾病”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主動要求檢察院法醫現場監督或共同合議,特別像郭某受賄案此類在當地影響較大的案件,邀請檢察院法醫、公安、監獄系統工作人員隨機確定檢查醫院,共同參與審核工作,有效防止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及案件尺度把握不嚴問題的發生。
一起刑事案件,法院的終審判決并不意味著刑事訴訟任務的完結,刑罰執行公正才是實現司法正義的最后環節。徐州中院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把保外就醫審核工作作為推進司法公開的重要途徑和抓手,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取得了明顯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