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債務盜竊欠條應如何定罪
作者:謝福志 發布時間:2014-06-10 瀏覽次數:1162
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間,陳某以立欠條賒購的方式向某水泥銷售門市部購買水泥,累計欠水泥款4.8萬元。陳某為逃避債務,一天,趁銷售人員不備,撬開老板的抽屜,將自己出具給銷售門市部的4.8萬的欠條盜走。后條盜走撕毀。案發次日,公安機關找陳某調查,陳某供述了上述事實,并重新打了欠條,確認欠陳某4.8萬元水泥款。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對陳某行為的定性存著二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陳某竊取欠條的行為具有盜竊的一般特征,但陳某被調查時即承認盜竊事實,并重新打了欠條,確認了債務關系。且本案的犯罪對象不同于法律規定的有價證券,根據罪行法定的原則,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欠條銷毀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陳某所欠水泥款是他人的合法財產。水泥銷售商與用戶之間采取的大多是賒購形式,用戶購買水泥后向銷售商出具欠條,銷售商做銷售流水登記,還款后,將欠條退還用戶。因此,就本案來講,欠條是水泥銷售商唯一有效的債權憑證。從表面上看,陳某盜竊的只是一張欠條,并非具體的財物。但是,由于該欠條是債權人持有的唯一有效的債權憑證,喪失該憑證,債權人將不能向陳某主張自己的權利,從而喪失財產所有權。陳某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十分明確,客觀上采取了秘密竊取欠條銷毀的手段,最終目的就是消滅該債務,非法占有本不屬于自己的款項。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第二,欠條屬于有價憑證。有觀點認為,欠條不屬于法定的有價憑證,按罪刑法定原則,盜竊欠條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該觀點僵化理解有價憑證的涵義。對于各類有價憑證,主要體現其財產權利以及是否能夠及時兌現。本案中的欠條體現的是水泥銷售商的合法財產權,理應屬于有價證券。當然,需要明確的是,并非盜竊欠條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如果該欠條并非唯一的債權證明,債權人還擁有其他證明該欠款事實證據的,換言之,行為人盜竊欠條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債權人喪失債權的,就不能以盜竊罪論。
第三,陳某盜竊欠條銷毀,導致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其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通常情況下,認定盜竊罪既遂與否就是看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了他人財產。本案中,陳某盜竊欠條并銷毀,使債權人喪失了向其索取債務的唯一憑證,其犯罪行為已實施終了,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