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民間借貸糾紛高發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影響
作者:朱靜媛 發布時間:2014-06-10 瀏覽次數:1316
法院審理案件的變化是反應經濟形勢的晴雨表,今年央行連續六次提高存款準備金利率,企業生產成本高企,融資難度增大,一些企業通過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矛盾糾紛隱患。本篇在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為基礎,分析如何應對民間借貸糾紛高發對我市經濟社會造成的影響。
一、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的新特點
與傳統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少、標的小、案情簡單不同,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值得關注。
1、案件數量高位運行,標的不斷增大。
與傳統民間借貸案件數額較小不同,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的標的也不斷攀升,2008至2010年江陰法院審結的民間借貸案件平均標的分別為16.04萬元、15.71萬元、20.03萬元。2011年1至8月份新收民間借貸案件標的總額達到2.08億元,平均標的22.51萬元。此外2008至2011年8月,全院共審結企業間借貸案件149件,平均標的為169.13萬元。
2、借貸主體多元化,民刑案件交織。
在民間借貸案件主體中,既有公民個人,也有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特別是一些擔保公司、典當公司、小貸公司和公民個人,以擔保、集資、“搭會”等各種方式參與其中。傳統的民間借貸案件往往是“點對點”,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中經常出現“點對面”(同時向多人借款或借款給多人)的情況。
3、借貸利率遠高于銀行利率,“專業化”傾向明顯
為規避法律對高額利率的規定,一些律師(法律工作者)參與其中,“專業化”傾向明顯,放貸人采取了多種手段:如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為借款協議,一份為咨詢服務費;將利息計入借款總額;交付借款先將利息扣除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行為。
4、虛假訴訟暗含其中,案件審理難度陡增
由于民間借貸案件在民事糾紛中較為常見,舉證要求較低,當事人持一張借條起訴即能被法院受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通過虛構債務以達到逃避債務、轉移資產、侵占他人財產情形屢有發生,當事人對抗情緒激烈,還有一部分資金流向表面合法,但實際上為賭債。此外,由于部分債務人自知無力歸還借款或不愿歸還,往往一走了之,法院只能缺席審理,導致案件真實情況難以查清,認定虛假訴訟難度較大,調解工作也無法展開。
二、民間借貸案件高發的原因
民間借貸案件高發既有當事人主觀方面的原因,也與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環境相關聯,歸結起來主要有:
1、社會誠信缺失
實踐中,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又大量借貸,有些當事人借款目的是為了轉借,獲取高額的利差,毫無風險控制能力,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訴訟案件頻發。
2、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在一些案件中,當事人法律意識極為淡薄。表現在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對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借貸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設定了擔保、抵押。所以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實現,特別是在借貸方惡意逃貸情況下,一部分訴訟到法院的案件即使勝訴也很難得到執行。
3、現行立法不完善
從立法層面上而言,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并不完備。一方面有關民間借貸的管理尚無明確的規定,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監管部門無章可循,金融監管存在漏洞。另一方面規范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少而分散,不成體系。
4、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
近年來,國家貨幣政策從緊,央行嚴格控制貨幣信貸總量和投放節奏,銀行貸款難度加大,同時,全球球金融危機爆發,導致我國出口壓力增大,在資金鏈斷裂和出口受阻的內外擠壓下,部分中小企業經營慘淡、利潤滑坡,甚至停產歇業,面臨生存危機。
三、應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對策與建議
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既給法院審判工作增加了壓力,也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正常運行。掌握民間借貸糾紛發展變化的規律,有助于及時制定合理的司法政策,不斷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我們認為,應對民間借貸糾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法院應調整審判策略,加大司法調解力度
一是加大調解的力度。對一些正常的借貸案件,即使雙方存在違規、違法情況,人民法院不應當輕易宣布無效,要多做調解工作,力爭通過審判使原先的違法違規行為得到矯正。
二是合理調整利息和違約金。對于中小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以民間借貸形式的融資用于企業發展的,如利息或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應著力通過審判,引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確定利息或違約金標準,使其回到合法、理性借貸軌道。
三是正確識別虛假訴訟。對于被告有異議的答辯,雖沒有提供證據,承辦法官一定要根據審理情況仔細甄別和調查,合理分配證據責任,力爭使案件審理結果與客觀事實相一致,防止虛假訴訟蔓延。
2、法院應延伸審判職能,密切與各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
一是依靠黨委政府防范群體性糾紛。對有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隱患的群體性糾紛,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通報,請求相關部門出面協助做工作。
二是及時通報金融違法行為線索。在審理執行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保持對民間融資案件中隱藏的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問題的高度警惕性,對有證據證明有高利貸、賭債、非法集資嫌疑或者擔保公司等違法開展放貸業務的,及時向公安、工商等部門通報移送,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三是有效運用司法建議。對發現有引發系統金融風險可能的,及時發放司法建議,做好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范,從源頭上減少因民間借貸而發生的糾紛和訴訟。
3、全社會應加強風險警示教育,引導公眾理性融資
一是加強公民誠實信用觀念、投資風險意識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法院要借助送法下鄉、以案說法等形式向人民群眾進行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其對民間借貸相關法律知識和風險意識。
二是要倡導民間借貸的規范操作方式。出借人在借款前應到相關產權管理部門查詢抵押物的權屬情況,以防借款人騙貸。在借貸時,務必要與借款人訂立規范的借款協議,同時應主動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來避免風險的發生。
三是加強典型案例的宣傳報道。透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正確引導當事人對債權實現的期望值,避免社會輿論的誤解。遇到典型案件審判時邀請社會各界旁聽,使群眾理解案情,引以為戒。
4、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加強監管,防范金融風險
鑒于目前民間借貸糾紛普遍存在且有逐漸擴大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實現民間金融合法化,職能部門對民間借貸行為,既要給以地位,也要使其受規矩約束,讓游走在邊緣的民間借貸走向正軌。
5、建議政府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一是要著力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增強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力和內生動力,積極爭取各項國家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等,安排資金給予補助,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二是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采取風險補償,財政貼息、營業稅減免等多種方式,支持商業銀行增加對小企業貸款。鼓勵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提供簡便、快捷的信貸服務,加大對創業投資的引導和支持力度。
三是創新中小企業專業化服務機制。通過推動設立中小企業信貸專營機構、探索實施專門的中小企業信貸技術、重點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專業化服務等方式,加強政府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引導作用,增強服務功能,保障企業健康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