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的院長、庭長將不再被“資源浪費”了,他們的優秀審判技能獲得了“解放”。本月起,江蘇各級法院的院長、庭長都被強化了審判職責,親自辦案、審案,提高審判質量,遵循司法規律,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目標,以推進全省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

  今日上午,江蘇常熟法院,施書君訴施克駕、吳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公開開庭,并已審理終結。擔任審判長的法官是金健峰副院長。早在今年1月29日,除夕的前一天,常熟法院就有一起疑難復雜的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開庭,擔任審判長的是該院副院長李根發(如圖)。

  記者了解到,為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江蘇常熟法院歷來將院長、庭長辦案視為一項規則遵守,院領導日常工作中也視辦案為第一要務,領導帶頭辦理疑難復雜案件,為全院干警作出示范、樹立標桿。今年以來,該院的院長、庭長已經辦理案件242件。

  院長、庭長都是優秀法官中選拔出來的,但是平時還要承擔行政事務工作。顧此失彼,有的院長、庭長親自辦理案件較少,有的根本不辦理案子,只審核同事辦理的案件。優秀法官的作用不能發揮,優秀審判資源也形成浪費,案多人少矛盾加劇,也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記者了解到,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讓院長、庭長重新回到審判席的工作就一直在推進,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院長、庭長直接參加合議庭辦理案件,取代院長庭長以行政化的方式發揮作用,是提高審判質量和遵循司法規律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簡而言之,也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有效手段。

  5月30日,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江蘇省高院制定下發了《關于全省法院院長、庭長辦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于當日開始實施。

  《意見》明確了“執法辦案是院長、庭長的重要職責”,“院長包括院長、副院長和其他分管院領導,庭長包括庭長、副庭長和其他有審判職稱的審判業務部門領導。”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院長、庭長應當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執法辦案上,積極承辦、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將庭長、副庭長直接編入審判團隊(合議庭),承擔案件審判和審判管理職責,不得影響合議庭和法官依法獨立審理案件;探索將院長、副院長和其他院領導編入審判團隊(合議庭)審理案件;對于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庭長提請院長決定,可依法由院長、副院長或其他院領導擔任審判長。

  《意見》還規定,院長、副院長、其他院領導、綜合部門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自行選擇所審理的案件類型,并確定該案件的合議庭其他成員;院長、庭長擔任審判長的案件,除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以外,合議庭經過評議形成一致意見或多數意見的,有權依法直接作出判決或裁定;由院長擔任審判長的的案件,在需要時,可以直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裁判文書由院長或分管院領導簽發。為加大推進力度,《意見》還要求各級法院每季度要通報院長、庭長審理案件的數量,以及所在審判團隊(合議庭)的辦案總數、人均結案數量、直接定案比例等,并將其納入崗位目標管理考評。上級法院建立下級法院院長、庭長辦案情況的通報機制,定期公布下級法院院長、庭長審理案件數量。

  據江蘇省高院審管辦負責人介紹,院、庭長辦案是院、庭長法定審判職責的“回歸”。長期以來,院、庭長的主要角色是行政管理者而非辦案法官。院、庭長辦案,就是要落實院、庭長的法定職責,推動院、庭長重新自我定位,最大限度地剝離行政事務性工作,將主要精力放在司法審判上,積極承辦或者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同時,院、庭長辦案也是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力舉措,法官隊伍的“增量”,既壯大了審判隊伍,也營造了狠抓執法辦案的良好氛圍,更是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和消除“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現象的關鍵環節,對于優化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