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訊(記者冒群)搶奪老、幼、孕、殘等弱勢群體的財物、在醫院搶奪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等十種情形,只要滿750元就達到法定的“數額較大”入罪標準。昨日,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根據“兩高”《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江蘇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確定了江蘇辦理搶奪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標準。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內定罪量刑。

  省高院刑二庭負責人介紹,江蘇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是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充分考慮江蘇省近年來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以及搶奪這一多發性侵財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并與其他相關財產犯罪執行數額標準相協調后確定的。

  新確定的具體標準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5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江蘇還將十種情形的“入罪”標準降低,以加大懲處力度,包括:

  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一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在醫院搶奪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的;

  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對這十種情形的搶奪公私財物,江蘇省把“數額較大”的標準劃定為新標準的50%,即降低了這些具有特定情形搶奪犯罪的入罪門檻。也就是說,在江蘇,只要搶奪老幼孕殘等弱者滿750元,即構成犯罪。

  據了解,在制定新標準時,省高院對近年來辦理搶奪刑事案件的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了基層一線執法辦案部門的意見,確保執行標準的科學性和實踐性。隨著該數額標準的出臺,司法機關將進一步發揮刑法懲罰和預防犯罪的雙重功效,依法嚴打搶奪這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切身安全的犯罪行為,有力地震懾犯罪分子,促進平安江蘇建設。

  該標準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已于昨日下發全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