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由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制定的“全省統一搶奪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標準”下發實施。該標準是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狀況,具體確定。

  據介紹,具體入罪及量刑數額標準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五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四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同時,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具有“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等十種情形的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標準按照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降低了該幾類具有特定情形搶奪犯罪的入罪門檻。數額標準的確定還進一步明確了搶奪犯罪“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

  據了解,“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內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