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其中三責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0111820111117201139,被保險車輛與鄭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附載鄧某)相撞,致鄧某受傷。后鄧某就其相關損失訴至法院,經法院處理,公交公司賠償100692元,鄭某賠償11110元,公交公司與鄭某互負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鄧某申請執行,公交公司支付了111802元連帶責任賠款。在公交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對公交公司應賠付給鄧某的100692元予以理賠,但對于鄭某應當賠償的11110元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公交公司將被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111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該筆賠償款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盡管公交公司對鄭某應當賠付的部分負有連帶責任,但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僅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公交公司承擔的責任負有賠償義務,而本次訴訟的數額實際上是鄭某應當賠付給鄧某的部分,而非被保險人公交公司應當承擔的部分,保險公司不應對其他共同侵權人的過錯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已經對判決書中載明的公交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項予以賠付,對于其主張的11110元可以向實際侵權人鄭某主張,故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公交公司對鄭某應賠償鄧某的款項負有連帶責任,而根據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責任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賠償責任。根據該條款約定,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也是賠償責任的一種,應當屬于責任保險的范圍。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雙方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根據三責險條款的約定,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也是賠償責任的一種,應當屬于責任保險的范圍。且該保險合同中未對此種賠償責任作除外規定;其次,從保險責任的標的而言,公交公司承擔的連帶責任是其應當支付的賠償,屬于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理應進行賠償。公交公司與鄭某之間具有連帶關系,對外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公交公司向鄧某支付11110元,系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商業三責險的保險標的范圍,公交公司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沒有除外規定的情形,公交公司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再者,保險公司就公交公司已經履行的連帶責任進行賠償,符合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公交公司向鄧某賠付的金額,是其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損失,在沒有超出商業三責險賠償限額的情形下,其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符合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公司不得以其可以選擇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為由,拒絕賠償。最后,保險公司對公交公司承擔的連帶責任進行賠付符合公平原則和保險目的。如果由公交公司向連帶責任人鄭某追償,加重了被保險人責任,不符合保險及時分散社會風險功能,有違公平和保險目的。相反,保險公司可以在向公交公司承擔這部分賠償責任后,向連帶責任人鄭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