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股權轉讓協議》能否撤銷?
作者:胡菲菲 發(fā)布時間:2014-05-27 瀏覽次數:1763
2014年初,即上述案件二審過程中,供銷社向我院起訴張某,稱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張某隱瞞了其抽逃農技公司注冊資本一事,供銷社直到
本案中,能夠認定的事實是:農技公司資金賬戶于公司注冊當日存入的1000萬元注冊資本金次日即被張某抽逃至今未歸還;雙方間《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協議簽訂當日由供銷社向張某現金支付股權轉讓款,但供銷社至今未按約支付400萬元股權轉讓款。
本案爭議焦點是訟爭的《股權轉讓協議》應否撤銷,即:協議有無可撤銷事由;如果有可撤銷事由,供銷社行使權利是否超過除斥期間。對于上述問題,審理過程中存在意見分歧,分別闡述如下。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應予撤銷。張某在和供銷社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并未如實告知農技公司注冊資本已被其抽逃的事實,隱瞞了事實真相,構成欺詐,協議具有可撤銷事由;結合供銷社舉證的A法院所審理的另案庭審筆錄及該院依職權調取的銀行轉賬票據,以及張某在該案中下落不明的事實,能夠認定供銷社直至A法院一審開庭即
第二種觀點認為,《股權轉讓協議》不應撤銷。對于不予撤銷的緣由又有兩種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未將其抽逃潤淮公司注冊資本的事實告知供銷社,這一行為并不構成欺詐。因為張某是否隱瞞其抽逃公司注冊資本的事實,不足以影響供銷社作出是否受讓張某股權的決定,兩者并無直接的關聯性,故張某未將抽逃公司注冊資本一事如實告知供銷社并不構成欺詐,《股權轉讓協議》不應當撤銷。
還有意見認為,供銷社行使撤銷權已經超過一年除斥期間。即認為供銷社受讓股權具有農技公司股東身份后,其就應當知曉公司注冊資本的狀況,故供銷社起訴行使撤銷權已經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股權轉讓協議》不應撤銷。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下的第二種意見:供銷社行使撤銷權超過了除斥期間,《股權轉讓協議》不應撤銷。本案中供銷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