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王某主張借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朱來寬 發布時間:2014-05-23 瀏覽次數:1113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陳某是否應當支付利息,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在發生借款關系時未約定利息,應視為無息借款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應當支付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9條之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此規定,原告可以主張催要后的利息。
2、合同中關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筆者認為是針對借款期限內而言的。借款期限內無約定不應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就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占用出借人款項給出借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就是利息損失。故,由被告支付借款期限后的利息與合同的規定并不矛盾,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