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房屋外墻脫落的瓷磚砸中不幸死亡,屋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蔣小云 曾凡平 發布時間:2021-03-09 瀏覽次數:822
天上飛來橫禍,被樓房外墻脫落的瓷磚砸傷,賠償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呢。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被瓷磚砸傷不幸死亡的案件,判決房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18年被告王某因辦喪事,向張某租用喪棚(連同桌凳),張某雇傭朱某、孫某夫婦二人一起干活,受害人孫某在王某居住的樓房下干活時,被王某樓房上脫落的墻面磚砸中頭部受傷,經搶救無效后不幸死亡,造成經濟損失110余萬元,孫某親屬與王某因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孫某近親屬朱某等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經濟損失。
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三原告親屬孫某被墜落的樓房外墻面磚砸傷致死的事實客觀存在,孫某不存在過錯,王某作為建筑物的所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王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建筑物上的設施發生脫落致人損害事件時有發生,事故發生后建筑所有人管理人經常認為其沒有過錯,僅是意外事件,不應承擔全部責任。新頒布實施的《民法典》第1253條對此明確了承擔責任主體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受害人孫某被王某樓房上跌落的墻面磚砸傷后致死,王某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孫某也沒有過錯,所以王某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本案判決提醒建筑物的構筑物、懸掛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積極、主動地排除安全隱患,對產生安全隱患的地方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