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保險公司達成的銷案協議能否撤銷?
作者:朱來寬 王南南 發布時間:2014-05-20 瀏覽次數:1271
另查明,原告所投保的商業險條款約定了:“……第七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六)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第九條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10%……”。
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原、被告雙方在上述電話回訪中就涉案事故所達成的銷案協議是否具備法定可撤銷的條件。原告主張該協議應予撤銷,主要理由是,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涉案保險事故理應在賠償范圍內,保險公司拒賠存在欺詐,故該協議應予撤銷。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向其理賠時出具的拒賠通知載明的拒賠理由是,上述車輛未投保貨險且車輛所載貨物超高,但直至訴訟中也未能提供相應的合同條款依據,上述合同中亦無任何條款約定車輛所載貨物超高屬于免賠情形,且根據該合同約定,涉案保險事故屬于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以根本不存在的條款拒賠顯然存在欺詐。原告在接到該拒賠通知且并不熟知上述合同內容的情況下與被告達成的銷案協議,顯然違背了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撤銷。另,被告主張涉案保險事故未經其定損,且系根據上述合同第七條第一款和第六款的約定拒賠,但并無證據證明涉案事故符合該條款約定的情形,故該主張亦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決撤銷原告張某與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就涉案保險事故達成的銷案協議。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在與張某訂立銷案協議的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而應撤銷該協議。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其行為構成欺詐。欺詐的構成要件為:1、一方當事人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2、該行為是故意作出;3、欺詐行為致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涉案交通事故理賠問題達成的銷案協議依法成立。從電話回訪的內容分析,原告張某同意銷案的原因是此前某公司拒絕理賠,致使其誤以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將不能從某公司處獲得賠償。某保險公司認為其不應賠償的理由分別是原告未投保貨物損失險、被保險車輛裝載貨物超高及不屬其賠償范圍,但在訴訟中未能對其拒賠理由提供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據。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公司,基于工作經驗及對保險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應知本案保險事故在其賠償范圍之內,在其認知能力比較清楚,結果判斷比較明確的情況下,對原告作出拒賠表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在涉案銷案協議訂立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基于此前的拒賠行為,故意隱瞞原告可以獲得保險賠償的重要事實,對原告進行誘導,致使原告誤以為將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并在此基礎上作出同意銷案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與原告期望獲得保險賠償的真實意思明顯不符。故某保險公司的行為構成合同欺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該銷案協議應予撤銷。
因此,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關于銷案的協議系雙方自愿達成,未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