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新:優化審判組合 提升案件質效
作者:王立新 發布時間:2014-05-15 瀏覽次數:1104
2012年9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為目標,啟動“獨任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1+N+N)”審判組合(以下簡稱審判組合)模式改革,并在2013年10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全國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筆者結合工作談些體會。
行政化管理導致司法資源配置錯位。近年來,“案多人少”成為困擾法院工作的重要障礙,除了案件激增,法院隊伍結構不合理也是造成這種困頓的重要因素。從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模式來看,法官待遇與行政職務職級掛鉤(法官職業成長的基本模式為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副院長——院長),獲取一定的行政職務和提升行政職級成為法官提高自身待遇的唯一途徑,從而導致許多經驗豐富的優秀法官擔任院、庭長職務后脫離審判一線。不僅如此,各級法院從事司法調研、人事管理、司法統計和審判管理工作的法官也占一定的比例。從面上看,具有審判職稱的人數多,司法輔助人員少,形成了不合理的“倒三角形”的人員結構,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資源的閑置與浪費。
引入“法官助理”革新“一審一書”模式。江陰法院的審判組合模式改革,重點在法官和書記員之間增加法官助理這一新的“變量”,重新配置審判資源,建立更為高效的“獨任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1+N+N)”審判組合。傳統模式的“一審一書”是兩點一線,相當于一個杠桿,作用有限;而增加法官助理后將改變這種局限,三點構成一個平面,一個平面可以支撐一個系統,通過統籌協調發揮團隊作用,應對大量訴訟案件,遠比“一審一書”更有效率。在審判組合中,獨任法官好比審判組合的“頭”,指揮和調動著法官助理、書記員這兩只“手”和“腳”開展工作,實踐中“手”和“腳”的數量可根據法官的業務能力、案件數量和工作量的大小進行變動和調配,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從而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審判組合模式的運行機理。第一,審判組合是還權法官專司審判的重要載體。推行審判組合模式改革的直接目的是通過審判資源的優化配置,真正還權于法官,將審判權交給優秀的職業法官行使,其關鍵環節是法官員額與法官助理的配備,由各審判業務庭根據案件數量、人員結構、法官人均辦案數、案件難易程度、程序特點等各種要素,確定辦案法官合理工作量,科學設定法官員額。第二,審判組合是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的基本依托。在新的組合模式中法官處于核心地位,從而形成一種符合審判規律的審判機制,即建立法官裁判案件、法官助理從事輔助性審判工作、書記員主要負責庭審記錄的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相互監督、運轉高效的新型審判組合。法官助理與書記員的職責相對固定,又互相補位,服從于法官審理案件的需要。第三,審判組合是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抓手。改革中充分考慮案件專業化審理的問題,一個審判組合主要從事一類或兩類案件的審理,從而使得法官的審判工作更有針對性,有利于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同時也為培養專業領域的審判業務專家創造條件,為實現法官精英化奠定基礎。
審判組合模式改革的初步成效。經過一年時間的摸索實踐,以審判組合模式為載體的法官職業化改革,在化解矛盾糾紛、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多個方面取得了顯著效果:案件處理提速增效,2013年江陰法院共審結案件21498件,同比增長36.67%;審判權力規范運行,在賦予法官權力、提高待遇的同時,法官錯案責任和追究機制更加明確、細化,真正實現“權責利”統一;隨著專業化審判的推行,催生了一批既懂理論又有實踐的“行家里手”。通過實踐,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各類人員的分工更加明確,工作機制更趨合理,為逐步實現法官員額固定、增配司法輔助人員、形成法院隊伍中法官與司法輔助人員科學配比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