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實踐與完善
作者:錢宏祥 姜濱 發布時間:2014-05-13 瀏覽次數:1249
醫患糾紛是與社會民生密切相關、沖突對抗較為激烈的糾紛類型,更需要通過公正高效的救濟途徑維護權益化解矛盾,實現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2010年10月,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建立“醫患巡回法庭”,進駐鎮江市醫患糾紛調解中心開展訴調對接工作。筆者通過以醫患巡回法庭的運行實踐為例,對如何完善醫患糾紛訴調對接機制進行思考并提出建議。
一、醫患糾紛巡回法庭開展訴調對接工作的基本情況
醫患巡回法庭由潤州區法院民一庭一名副庭長和一名書記員每周2次到調解中心現場辦公,即時為群眾提供訴前法律咨詢、協助調解、司法確認“一站式”服務。巡回法庭運行三年來,共辦理調解中心調解結案的司法確認案件103件,協助調解結案29件。與巡回法庭設立前相比,醫患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比例下降了近70%。
(一)主要做法
1.駐點收案,馬上辦理。在中心調解案件成功后,醫患雙方達成的協議可當即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協議經司法確認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不成的醫患糾紛,經當事人自主選擇后由巡回法庭立案,并進入訴訟調解程序。巡回法庭在組織調解時,還可邀請中心的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
2.全面對接,互動協調。巡回法庭主要負責程序對接、效力確認、法律指導三項事務,實現與中心調解工作的對接與互動。(1)加強程序對接。逐步實行對人民調解的咨詢、申請、受理后的移交、審核、研判等環節的全面對接,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糾紛;(2)依法確認協議。巡回法庭建立與調解中心的對接機制,對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和經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及時進行效力確認,使得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3)開展業務指導。巡回法庭以業務咨詢、以案釋法等形式,為中心調解人員提供調解業務培訓。同時,每季度組織舉行一次調解業務講座,促進中心調解人員提高能力。
3.審調聯動,化解矛盾。對于醫患協商不成,人民調解未果,且醫患矛盾激化的糾紛,巡回法庭迅速啟動訴訟“綠色”通道,就地辦理立案手續,將糾紛轉入訴訟程序。對醫患雙方做好訴訟風險和訴訟須知告知,促使其正確維護自身權益。并由巡回法庭先行訴訟調解。同時,注意加強與衛生行政部門的聯動,運用調解中心專家咨詢委員會的資源,提高對醫患糾紛的責任認定水平。并依法就調處醫患糾紛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向醫療主管部門和醫療單位提出司法建議。
(二)訴調對接的效果
巡回法庭通過積極與醫療單位溝通,建立醫患糾紛專人處理制度,指導中心調解糾紛,引導患者理性維權,實現了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有效銜接,將醫患矛盾及時化解在萌芽狀態,開創了化解醫患糾紛工作的新格局。醫患關系呈現“矛盾化解及時化、醫損賠償法制化、醫患關系良性化”的態勢。
1.矛盾化解及時化。巡回法庭對醫患糾紛現場一站辦理,調解協議即刻進行確認,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費用,糾紛解決的成本低、效率高,受到雙方當事人尤其是患者的認同。
2.醫損賠償法治化。一度時期,醫療糾紛的患方當事人存在“不吵不鬧,難得鈔票”的認識誤區,期望通過“醫鬧”進行極端“維權”,而不愿意通過合法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醫患糾紛調解中心運行后,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局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5家根據《侵權責任法》,聯合制定《關于建立健全醫患糾紛預防處置機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按法定程序調處醫患糾紛,對發生醫療損害事實的醫療行為,依法給予患者賠償,促進醫損賠償法治化。
3. 醫患關系良性化。巡回法庭一方面對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進行法律宣傳和指導,盡量避免由于醫患溝通不夠、服務態度問題等非技術性原因導致醫療爭議的發生;另一方面,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通過法官主動靠前指導當事人及其家屬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進行維權,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醫鬧”事件的發生。對經調處達成協議的,引導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徹底解決矛盾,提高當事人的維權效率,減少解決矛盾糾紛的時間、經濟和精力成本,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存在的問題
醫患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建立,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改善了醫患關系。但從機制運行的實際看,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一)專業調解人員力量不足。醫調中心的調解員的組成應充分體現醫學與法學專業的專業性,調解員應是具有實踐經驗和專業水平的臨床醫學專家(可分不同的專科)、對衛生法學具有較深研究的法學專家、衛生行政管理專家、醫學理論學專家和法官等相關人員組成。而目前,鎮江市醫調中心的調解員主要由鎮江市司法局下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選派,存在主體單一,知識結構不完善等問題,尤其是既懂醫學知識又熟悉法律的人員少之又少。
(二)專家候選庫人員不能滿足需要。大量的糾紛需要醫學專家出面直接與患者溝通,客觀、無偏見的專家意見是解決爭議的關鍵。因此,醫調中心需要足夠的專家參與。但客觀上由于糾紛類型多,需要出場的專家大多忙碌于醫療一線,不能及時到位,影響了調解效果。
(三)啟動過程煩瑣,程序不盡合理。醫調中心解決爭議的啟動流程為:申請—調解中心受理——組織專家會審——根據專家分析意見確定方案——協調——形成初步意見。下面的調解流程分別為:(1)初步意見——行政調解;(2)行政調解不成——人民調解——法院確認——自動履行或申請法院執行;(3)人民調解無果——巡回法庭訴訟調解等。其中,啟動過程煩瑣復雜,給患者造成不便。
(四)專家意見的公正性容易引起患者的合理懷疑。患方當事人是否認同醫方或調解員提出的調解方案,主要取決于對專家意見的信任。但在醫調中心,出具專家意見的人員基本是鎮江兩大醫療集團的醫學權威,與發生爭議的醫方利益聯系不能完全排除,患方懷疑其結論的客觀公正性。
(五)溝通方式不完善,不利于重建醫患信任關系。目前,醫患糾紛目前,醫患糾紛調解的出發點是盡快解決醫患雙方的爭議,而沒有把重建醫患信任關系擺在應有位置。同時,在協商和調解過程中,醫方的直接責任人員往往采取回避方式,一般不面對面與患者溝通,而失去雙方重建信任的機會,降低了調解成功率。
三、完善醫患訴調對接機制的對策建議
任何問題的解決都是要健全制度的基礎上,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的方式,并不能簡單地形式化、技術化,應將其視為社會治理的一種制度性或體制性存在,綜合分析、整體把握,從社會穩定與和諧的大局出發,對其予以重視。
1.簡化啟動程序。對于適合調解的醫患糾紛,在法院未立案受理之前,可以由法院告知當事人其享有向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權利。若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即可受理該案。對于申請的形式,既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糾紛發生后,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可以依據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口頭或書面申請材料予以受理,但糾紛當事人明確表示異議的除外。調解過程中,可以由一名調解員主持即可;在相對復雜的醫患糾紛中,由醫患糾紛各方當事人從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提供的名單中各選一名本方代表,再共同選定一名中立調解員組成調解委員會,未能共同選定調解員的由調委會主任指定。
2. 規范調解流程。調解程序應因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醫患糾紛調解中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自行挑選2—5名調解員參加調解,一般應在一個月內調結。調解原則上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同意公開的,也可以公開;在調解時,為弄清雙方的爭議所在,調解員可以聽取當事人、了解案情的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案件的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的情況,必要時,可以調查證據;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調解員進行調解時,不得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委托調解員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員將調解方案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告知當事人于送達后 10日內有權提出異議,如果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話,則視為調解不成立,如果當事人不提出異議的話,視為以調解員提出的方案達成調解協議。調解自調解協議記入筆錄,雙方簽字后成立。對達成的調解協議,由巡回法庭進行司法確認,若當事人不同意由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的,調解員須向當事人告知風險。調解不成功的,由調解中心制作調解終結書,調解員向當事人告知可以向法院起訴及其訴訟時效。
3.加強專業力量配備。鑒于醫患糾紛既具有一般糾紛的通性,又具有其獨特之處,以及醫患糾紛調解的效果,與調解員的知識能力具有直接關系,必須對調解員的構成和素質加以明確的規定。本課題組認為,醫患糾紛的調解員既要熟悉醫患糾紛中所涉及的相關醫療專業知識,也要具有相應的法律基礎和常識,在法律法規框架下,綜合醫患糾紛產生的客觀情況,形成對糾紛責任認定和賠償標準的科學性結論。只有具備這樣素質的調解員才能夠有理有據地說服醫患雙方,切實達到協調的效果,進而提高調解成功的可能性。為此,應面向社會征選知醫懂法的人員,建立人才庫,針對個案特點選擇合適的調解人員組成調解組開展工作。
4.建立醫學專家咨詢委員會制度。專家咨詢制度是指在醫患糾紛人民調解過程中,出現了調解員難以判別的醫學專業領域的問題,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就醫患糾紛中相關專業技術問題由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專家出具相應的咨詢意見書,該意見書將作為調解員制定調解方案的重要依據。這樣的專家咨詢制度既避免了傳統人民調解制度中調解員在專業知識上的不足,確保調解結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同時也避免了法院訴訟和行政調解中醫學事故技術鑒定的時間長、成本高的缺陷,確保調解的時效性和便捷性。同時,需要變專家會審意見為面向患者提供答復咨詢,增強調解依據的公信力。
5.建立網絡平臺,促進公開公正。信息不對稱問題是醫患糾紛調解工作的重要障礙。要積極依托計算機網絡,大力推進醫療信息公開。醫調中心也可建立相應的網站,為社會公眾了解醫學知識、法律規定提供方便。并及時收集類型化案例,為公眾瀏覽提供查詢方便,破除醫學神秘性。
6.建立完善醫患糾紛調處聯席會議制度。通過梳理明確相關責任單位職責,定期召集區醫調中心、衛生局(重點醫院)、政法機關、保險部門等單位召開工作例會,總結工作經驗、查找存在問題、提出針對性工作措施。加強糾紛調處信息傳遞和反饋,進行醫患糾紛動向分析及防范研究,定期開展醫患糾紛趨勢與成因分析,提出防范建議,關注“醫鬧”現象動向,分析特點提出解決對策,強化訴調對接合力。
7.大力加強業務建設。定期組織開展調解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開展醫患糾紛調解工作的理論水平。嘗試開展法官與調解員結對活動,通過跟師帶教提高專業化解水平,增強化解醫患矛盾的實戰能力。
8.規范司法確認工作。要積極建立醫患糾紛調解案件的司法確認的引導機制,優化確認流程,采取書面審查與協助調解結合的方式,圍繞調解協議是否違反自愿原則,是否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是否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權益等問題進行重點審查,積極穩妥地推進醫患糾紛的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