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基層法院民事訴訟活動中虛假訴訟行為時有發生。所謂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通過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和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或執行決定,以此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虛假訴訟行為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擾亂審判秩序,侵害他人利益,理應受到嚴懲。我們應在司法實踐中認清虛假訴訟的特點與本質,積極采取措施應對,以維護審判權威與法律尊嚴。

 

一、虛假訴訟所涉領域

 

在基層法院的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出現的領域相對集中,歸納起來主要涉及以下三個領域:

 

1、債務領域虛假訴訟:此領域的虛假訴訟是最多的,主要指當事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偽造證據,矛頭直指被害人。此借條有的系偽造被害人簽名,有的是在簽有被害人名字的空白文書上做文章,還有的直接雙方預謀債策劃一筆不存在的債務以損害第三人利益。

 

2、離婚糾紛領域虛假訴訟:此種訴訟一般表現為夫妻中一方虛構債務,與他人相互串通,以損害配偶財產權或夫妻虛假離婚,減少自己的財產份額,以逃避他人債務。

 

3、房產領域虛假訴訟:此種訴訟一般表現為虛構房屋買賣合同將本應賠償給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的房屋過戶給他人;也有的為了逃避法院的查封執行,讓他人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已被查封的房產本來歸他人所有,以協助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二、虛假訴訟的特點

 

通過對所報道的大量虛假訴訟案件研究可以發現,虛假訴訟一般有如下特點:

 

1、多發于涉財產案件,尤其以借貸關系居多。在虛假訴訟中絕大部分當事人都是為了一個“財”字而涉案,由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單一,偽造證據簡單,不需要更多的當事人參加就可以完成,所以成為虛假訴訟者的首選。在此類案件中,一般原告方只需提供借條,被告沒有異議,基本就能順利拿到法院的裁判文書。

 

2、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關系密切,多為親屬、朋友等特殊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由于虛假訴訟的違法性與目的的不可告人性,決定了虛假訴訟的隱秘性。這就使得虛假訴訟的配合者必須是一個值得信任的人,來協助虛假訴訟的提議者通過訴訟實現非法目的。而親屬、朋友等成為了協助其實施這一行為的最佳選擇。

 

3、當事人一般不出庭,多以調解方式結案。據調查,多數虛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本人不出庭參加訴訟,僅是委托律師出庭。由于雙方當事人事先已經合謀串通好,且由律師全權處理,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法官很容易在較短時間內“促成”雙方當事人的調解。而僅通過對證據材料審查、案件事實的查明,很難發現該欺詐的存在。

 

三、虛假訴訟的防范措施

 

1、加強立案審查。虛假訴訟的出現一部分原因是當事人對法律的無知,他們不知曉這是一種怎樣的違法行為,違反后要面臨何種處罰。這就需要我們在立案大廳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設立禁止虛假民事訴訟的警示牌,或者在立案階段明確告知當事人提起虛假訴訟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讓其有所畏忌,知違法而退。并且,立案人員應著重審查原、被告身份是否真實,以及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符合常理。

 

2、注重審理細節。有些虛假案件表面看起來合情合理,其實在細節上存在很多漏洞。對于存疑案件,法官要強化當事人本人出庭義務,在虛假訴訟多發領域加強審查,讓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讓明顯的厲害關系人出庭參加訴訟。在庭審中耐心聽取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認真審查證據的關聯有無矛盾。多詢問和了解諸如借款經過和原因等情況,通過察言觀色審查當事人的訴訟意圖。就一般人而言,“理直”才會“氣壯”,前來法院起訴的虛假訴訟當事人在被問到另他們心虛的細節時通常也會露怯,一旦發現蛛絲馬跡,我們法官更要趁熱打鐵,快速詢問,并向其釋明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

 

3、加強協調與配合。實踐中發現,虛假訴訟的當事人絕大多數不出庭,訴訟事宜均由委托代理人代辦。由于訴訟雙方早已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委托律師一般僅僅是代為出庭,基本不需要律師進行調解、取證等工作。筆者認為律師協會、司法局等相關部門要強化律師的職業責任感,提醒律師注意審查所代理的案件,遇到不符合常理的代理案件,要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代理人的違法行為,避免成為虛假訴訟的“幫兇”。同時要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合作,發現虛假訴訟行為后及時與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聯系,對構成刑事責任的嚴肅處理。

 

4、完善虛假訴訟懲戒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虛假訴訟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問題,法檢一般認識不一,且刑法沒有明確針對虛假訴訟的專門條文。大多情況下,在發現虛假訴訟后,法院只是撤銷生效的裁判文書,并裁定駁回起訴而已。多不會將此事舉報公安機關處理。即便有些進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多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與虛假訴訟成功后的巨大利益相比,其風險性是較小的。盡管新民訴法明確了對虛假訴訟相關懲戒措施,但立法方面仍有較大的完善空間。例如,未規定虛假訴訟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刑事法律規定局限性較大,缺乏“虛假訴訟情形”的明文規定,限制了有效打擊力度。因此,要防范虛假訴訟,完善虛假訴訟懲戒規定是必由之路。

 

虛假訴訟不僅挑戰了司法威信,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實戰經驗,盡可能地將虛假訴訟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