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絕理賠車險損失?
作者:王坤 發布時間:2014-05-06 瀏覽次數:1084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該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被告向原告簽發了保險單,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限內,原告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車損經原告委托評估鑒定為10200元,原告支付了評估費500元,對此原被告雙方沒有爭議。對于保險事故造成原告的車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保險合同中關于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十五條中規定“保險人依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認為原被告已約定保險人應該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該事故中原告方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依約保險人應按同等責任比例賠償50%車損。對此辯解本院認為,車輛損失險是一種損失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依據是其實際損失,而非其承擔的賠償責任。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第十五條之規定,不符合保險法理和締約目的,亦有違公平原則,且與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價值導向背離,容易誘發道德風險。因此,該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無效,被告提出按責賠償車損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故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