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作者:萬軍 周萬春 發布時間:2014-04-24 瀏覽次數:2825
【摘要】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發生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付勞動者從失業到再就業過渡期間的經濟補助。經濟補償金制度作為《勞動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制度,加大了對我國勞動者合法權利的保護力度,更好地體現了社會法實質公平的精神理念。
一、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概述
(1)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定義。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發生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付勞動者從失業到再就業過渡期間的經濟補助。經濟補償金制度是一種專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制度。
(2)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特征。經濟補償金作為勞動合同法特有的解約補償形式,是用人單位的一種法定補償義務。一是單方性。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而無反向性。二是補償性。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體現了其補償性的特點。三是法定性。經濟補償金制度是《勞動法》對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范圍等內容均予以明確規定的法律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通過協商解除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義務。
二、我國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無規定標準。《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最低或最高限額沒有明確規定,這就意味著竟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數額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產生的。由此,由于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用人單位會利用其本身的優勢,壓低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而言,是極不公平的。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不全面。《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規定不夠全面。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往往只考慮到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對勞動者的年齡考慮的比較少。但國外在這方面卻做得比較好,如德國勞動法規定,在確定經濟補償金數額時,年滿50 周歲的勞動者可多獲得3~6 個月的工資。這是因為年長的勞動者在體力,精力方面相比年輕人,缺乏了競爭優勢。
(3)對違反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救濟措施不足。《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當用人單位不按期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時,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由此可以得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發生經濟補償金糾紛時,必須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時,才能由法院進行判決。相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而言,是適用主體上的倒退,某種程度上侵害了勞動者的程序選擇權。
三、我國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完善
(1)對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完善措施。一是厘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應當界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與一般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明確哪些情況下才需要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這樣才能體現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特點。二是規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最低限額。我國勞動法應規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最低限額。
(2)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完善措施。一是完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制度。當前,我國某些地方的經濟補償標準比西方發達國家的標準還高,這是不現實的,立法機關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情況,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合理科學地制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二是確定實發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缺乏明確的規定,因此,筆者建議相關法律要明確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以實發工資為計算基數的,防止企業以獎金、補助等名義變相地把工資分為幾份,從而防止在發生勞動糾紛時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3)對違反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救濟完善措施。加大用人單位違約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懲罰力度。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還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經濟補償金制度做了進一步修改,在兼顧用人單位利益的同時,也更好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體現了我國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原則。然而,從立法和實踐上來看,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必須在正確認識經濟補償金性質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經濟補償金制度,更好地維護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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