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燃”還是稻草“點燃”
作者:馮國麗 發布時間:2014-04-24 瀏覽次數:1068
案外人高某借用原告董某所有的牌號為AB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1、被告是否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
2、本案火災原因是否屬于保險條款規定的自燃?
3、火災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起火原因“排除人為縱火,不排除汽車高溫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災”的表述是否屬于保險條款規定的不明原因火災。
關于爭議焦點1:由于被告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中用加黑印刷的字體寫明:本人確認已收到《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原告對上述內容予以簽字確認。投保單和保險單上雖未注明免責條款,但注明附有保險條款,原告對上述內容予以簽字確認,可以認定被告履行了一定的提示說明義務。原告主張其未收到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只是形式上要求原告在聲明部分簽字,并未向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該情況在實踐中可能存在,但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本案也屬于該種情形,故本院對原告的該主張難以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2:本案保險條款對自燃損失險的保險責任采取了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下列情況在被告賠償范圍:因本車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貨物自身發生問題,機動車運轉摩擦起火引起的火災。本案火災系保險車輛右后輪部位起火,該部位無上述設備和貨物,起火時機動車雖未熄火,但未行駛,只有發動機在運轉,但發動機不在右后輪部位,不可能因運轉摩擦起火,故本案起火原因不屬于保險條款規定的自燃險賠償情形。
關于爭議焦點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輛火災責任等問題的復函》規定“不明原因火災”是指“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即如果屬不明原因火災,火災原因認定書應當直接表述為“起火原因不明”。本案火災原因認定書將本案火災原因表述為“排除人為縱火,不排除汽車高溫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災”,該認定書明確認定排除人為縱火。結合本案火災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車輛之前連續長時間行駛,停車后一直未熄火而車身下有大量稻草堆積等因素,可以認定本案火災起火原因為:由于長時間行駛,停車后未熄火,使得該車排氣管長時間保持高溫,停車后該排氣管與路面稻草有較長時間接觸,稻草在高溫的作用下發生燃燒,導致車輛后半部分易燃的輪胎等部位首先被引燃引起火災。這與排氣管處于車輛后部的客觀情況一致,也與火災原因認定書中高智晨陳述“看到該車右后輪處有火光冒出,未來得及拿出滅火器,又聽到右后輪爆炸”的情形高度一致。排氣管的功能在于排放機動車發動機運轉過程中產生的尾氣,尾氣使其產生高溫,排氣管本身不發生運轉摩擦,其自身高溫不會引燃車輛,故本案火災火源來自稻草燃燒。同時本案原、被告對保險條款的該免責條款有兩種不同的解釋,依據保險法的規定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因此,本案事故不屬于自燃也不屬于不明原因火災。
綜上,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13220元,由于火災導致車輛損毀,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保險法》第10條、第17條、第30條、第5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11條、第13條和《民法》第64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董某保險金113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