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慶作為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第一次走進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時,立案法官立即詢問他有無對方財產線索,并提醒他要采取必要的財產保全措施。李家慶說,被告有一輛與案值相當的工程車輛在溧水縣的一個工地上。但有專人看守,又遇周末,法院能去保全嗎?對此,李家慶很是憂慮。案件轉到民一庭保全組,3名干警當即趕赴400多公里外的溧水縣,將機械車輛扣押并運回徐州。看到財產已被控制,被告很快與李家慶達成調解協議,同意以被扣的工程車輛抵償借款,雙方債權債務一次性了結。該案從李家慶第一次走進法院到拿到賠償款僅用了11天。”

  這是記者7月上旬在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采訪時,院長陳英波講述的在實施“全員能動執行”工作機制中的一起案件。今年1至6月,該院執行結案率為91%,在立案的780件案件中有399件經審判和執行法官督促執行后自動履行,自動履行率為51%。同時涉訴信訪上訪率僅為0.06%,較同期減少30.28%,收到錦旗和表揚信80多件。今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院召開了推行這一機制的現場會。

  據介紹,長期以來,由于法院辦理案件立、審、執程序的相對獨立,解決矛盾糾紛的整體性、前瞻性和協調性等方面出現一定程度的分散;一旦裁判生效,利用程序銜接的空隙進行財產轉移,就成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慣用伎倆,法院雖然在審判階段付出努力,卻仍有許多案件不能執結。對此,該院去年全面推行“全員能動執行”工作機制。記者在《全員能動執行工作實施意見》上見到,該院將全員能動執行工作分立、審、執三個階段細化為十六項內容,并全部納入法官個人業績和審判質效考核。所有法官在立案階段進行訴前調解、風險告知、保全提示;在審判階段進行法律釋明、能動審理、判后答疑、督促履行;在執行階段進行和解回訪、執行110、司法救助等。《意見》最大的一個看點就是增強了各階段“執行”的主動性。

  “替群眾做主,為百姓維權”。這是記者在該院“陽光執行大廳”見到的一面錦旗。柳某的兒子在交通事故中被一輛出租車撞傷。兩年來,柳某四處奔波,卻被推來推去。按照全員能動執行工作機制的要求,主審法官在判決生效后馬上啟動全員能動執行程序,敦促被告之一的出租汽車公司在結案后將首批賠償款30萬元交給原告。

  柳某的案件體現了泉山法院全員能動執行“關口前移”的特點,即立案和審判階段要為執行創造條件,提高調解自動履行率,盡量減少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件。該院要求法官既要“立案三問”,也要“審判三促”,即立案法官除了要詢問前來咨詢和要求立案的群眾有沒有執行線索、對方有沒有履行能力,是否要求財產保全以外,在審判階段案情基本清晰后也要催促權利方盡快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結案時還要督促被告方及時履行義務;履行期滿時要對當事人進行電話回訪,敦促沒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主動履行。

  在“泉山執行模式”中記者注意到,該院還將能夠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文書、公證文書全部納入全員能動執行工作的范圍內,與仲裁委、公證處聯合簽訂了協助能動執行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生活又極度困難或急需醫療救治的權利人,通過與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醫療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了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險等和法院共同參與、全面協調統一、各部門全力支持配合的“大救助機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劉光喬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已經形成了法院內外的“全員能動執行”工作局面。

  短 評

  “泉山執行模式”好

  泉山法院將能動司法理念落實到執行中,形成了能動執行的現代理念。說“泉山執行模式”好有三點:其一是審判與執行的協同。從審執的機械合一到審執的形式分離,再到能動執行中提倡的審執的辯證合一;其二是審判中兼顧執行,但不因執行而犧牲審判的公正,執行中呼應審判,又不因審判而犧牲執行的高效;其三是法院內與法院外的協同,泉山模式弘揚了執行聯動機制的新思維,不僅在法院內做到了“全員”協同,而且善借外力,在法院外也做到了“全部門”協同。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湯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