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肩擔責任
作者:王成玉 賈娟 發布時間:2014-04-24 瀏覽次數:2105
鹽城中院民三庭,亦稱知識產權庭。這個庭常年與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糾紛案件打交道,他們被人們譽為民商事審判的“陽春白雪”。因崗而貴的法官們,他們在非凡的崗位上用自己的智慧和才干,書寫了一個又一個司法保護傳奇。這里記錄著他們鐵肩擔責任的三段故事。
2006年年底被告陸某等人啟動編纂《中華陸氏通鑒》,《中華陸氏通鑒》共5冊,250萬字。第1冊《陸氏源流考》、第2冊《陸氏人物志》和《千古一相陸秀夫》、第3冊《陸氏大統譜》、第4、5冊《鹽城陸秀夫世家譜》。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
原告陸某某認為,被告陸某等在《中華陸氏通鑒》第3、4、5冊中剽竊了其《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冊、第2冊中10多節等內容,并在《鹽城陸秀夫世家譜》竊用了《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7冊和第8冊“忠烈堂”字樣。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等十一人立即停止侵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6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這是一起南宋名臣陸秀夫的后人之間,因家譜著作權而引發的糾紛。當承辦法官徐春霞等接手這樁案件時陷入了沉思。該案涉及陸某等十一名被告,其中一名被告在鹽城還頗具名望,為此原告與被告之間情緒相當對立。這類案件審理當否,不僅對鹽城歷史上的名人的影響極大,也對鹽城當地產生重大的社會影響。為此,她用了一周時間細致研讀了15本卷宗,就著作權獨創性的界定作了深刻的思考。最終認定著作權保護的真正領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領域,不被保護的領域是公有領域。公有領域涉及到公眾的權利,在公有領域中公眾權利不能被賦予私人財產權。原告陸某某主張的“作品”,如《宋丞相長子繇敘世譜原》、《陸氏再續世譜原敘》、《陸氏三續世譜原敘》、《奉天承運》、《陸公秀夫遺照》等內容,在老譜中就已經存在,已經屬于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并不具有獨創性。而堂號作為家族的徽號和別稱,用在族譜上表明姓氏和族別,是對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個或若干個堂號。該案中“忠烈堂”堂號是以封爵、謚號或褒獎為堂號的典型,是依據明朝萬歷年間皇帝追謚南宋左丞相陸秀夫為“忠烈公”的典故產生。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老譜使用的堂號也為“忠烈堂”。故“忠烈堂”堂號屬于事實或公有領域的信息,不具有“獨創性”,不能構成著作法意義上的作品。
2013年6月公開審理此案,當庭作出判決:被告陸某等不存在著作權侵權行為,駁回原告陸某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的成功審理,準確界定了作品的“獨創性”問題,平衡了著作權保護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了文化的繼承與發展,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贊揚。
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戴某夫婦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從常州、興化等地購進假冒上海太太樂食品有限公司“太太樂”雞精、味精等調味品,銷售給各種類型的小批發部,涉及市區多個菜市場及響水、濱海、阜寧、大豐等地的批發門市。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人王某、戴某銷售假冒“太太樂”雞精、味精等調味品共計633箱,銷售金額計人民幣97600元。
此案訴諸法院后,承辦法官肖佳認為,“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民生問題。它不僅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關系著社會的和諧穩定。被告人王某、戴某夫婦經營的門市并不大,可幾年時間,大量的假冒“太太樂”雞精卻批發流向市場,流向人們的餐桌。夫妻倆在被工商處罰以后,不但不汲取教訓,反而依然故我,繼續售假,對這樣的犯罪行為,法律必須嚴懲,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2013年1月公開審理此案,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戴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判處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在社會上起到較好威懾和教育效果,人民群眾拍手稱快,希望法院打擊此類犯罪該出手就出手。
原告威德福(中國)能源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該公司是美國威德福國際公司在中國投資成立的大型油田服務公司。美國威德福是全球四大石油服務公司之一,在全世界石油工業領域內享有盛譽。經過多年的經營、宣傳和商業使用,原告公司字號“威德福”在中國石油行業領域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鹽城威德福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包括石油鉆采設備、石化閥門、抽油泵、液壓件制造、銷售等。公司成立后,被告即以“鹽城威德福公司”的名義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鹽城華展石油公司于
法官吳名在審理這起案件時認為原告擁有的“威德福”企業字號經過多年的市場宣傳和經營,在中國石油行業領域已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鹽城威德福公司相對于原告成立在后,其作為經營類似業務的企業,應當知曉原告享有的在先權利以及“威德福”字號的商業價值,卻仍將“威德福”文字注冊為企業字號用于市場經營,主觀上具有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過錯,客觀上很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和混淆。且商標和字號屬于不同領域。被告將“威德福”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其即使獲得商標權人授權,也無權將“威德福”商標以企業字號的形式加以使用。據此,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威德福”字號,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本案是一起商標權與商號權權利沖突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在審理本案中,承辦法官從知識產權立法指導思想出發,充分遵循我國知識產權權利保護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實踐的一般思路,對制止類似“傍名牌”這種不正當競爭侵權,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品牌”意識,打造誠信、公平的市場經營準則起到了良好的司法促進作用,也為同類型權利沖突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示范,具有很強的司法借鑒意義。
鐵肩擔責任,是對文化財富的保護,更是對誠信的扶持和敬畏。鹽城中院民三庭的年青法官們,他們以精湛的審判技藝贏得了人們的尊敬。近年來,該庭先后受到上級法院多次表彰,還有2名法官當選鹽城知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