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協助義務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處理
作者:劉宏杰 發布時間:2014-04-23 瀏覽次數:1198
甲公司向法院起訴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給付工程款200萬元。訴訟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對乙公司在丙公司的200萬元到期債權予以凍結,經法院審查,乙公司在丙公司確有200萬元到期債權未支付,法院遂裁定凍結了該200萬元到期債權,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收了該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該案經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支持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義務,甲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人員根據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和財產保全裁定隨即作出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到丙公司提取已凍結的200萬元,但丙公司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分別進行了處罰,而丙公司仍然拒不協助。
對丙公司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有兩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都進行了處罰后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因法律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自有財產能否執行未作規定,法院不能處分丙公司的財產,也不能追究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是:對各種處罰措施都用盡后,丙公司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致使判決確定的權利落空造成嚴重后果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扣劃丙公司的銀行存款或裁定執行丙公司的財產,雖然法律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自有財產能否處理未作規定,這是立法上的缺憾,但裁定扣劃丙公司的銀行存款或裁定執行丙公司的自有財產,不能讓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這是符合我國立法精神的。
本人贊成第二種處理意見。導致“執行難”的原因之一就是協助義務人不配合、不協助、刁難執行,甚至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隱匿、轉移財產等,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就是不協助執行的違法成本太低,現在的措施只有拘留和罰款,那么,拘留和罰款都使用過了仍不協助怎么辦,沒有規定,這就使得有的人在利益鏈面前寧愿冒著違法風險也不協助的原因。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性,更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增加了不應有的執行難度。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義務人而言是一種法定義務,不是簡單的部門協作,法院的判決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這是由法律的強制性決定的,強制執行制度的本質就是借助國家強制力,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喪失了強制性也就喪失了存在的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2、243條也明確規定了協助執行義務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協助要求。
其次,必須強化對違反協助義務者的制裁,打擊力度,對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單位、個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加大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違法成本。通過嚴厲的法律手段強化強制執行的效力,從根本上扭轉執行難的局面。
第三,協助執行義務人并不是被執行的主體,在嚴格要求協助執行人履行協助義務時,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必須嚴格履行協助執行的法律程序,如果法院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時,必須做到程序合法,文書材料齊備,加強相關單位和個人協助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信心,通過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來加強司法的權威,提高法院的抗干擾能力,才能使協助執行步入依法執行的軌道,才能最終解決執行難這一大頑疾。
盱眙縣人民法院